有资料显示,我国自恢复高考以来已有一百多万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另有超过一百万的在读硕、博研究生,因此每年将会产生大量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其中许多论文只是通过了答辩而未发表。不久前,一起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引出了人们对此的关注——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法律保护问题引争议
面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院长赵辉教授对此表示出很大的忧虑:“关于学生学位论文究竟是否享有著作权,已不再是我院单月英个人的问题,而是将直接影响到我校所有学生学位论文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
在北京大学2007年度研究生招生前夕,北大考古学院于今天发函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一起涉及侵犯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法院认定是借鉴不是抄袭
单月英曾为北大考古学院硕士研究生。2001年5月,她所作的学位论文《匈奴墓葬初步研究》通过答辩,被考古学院授予历史学硕士学位,因种种原因论文没有发表。2006年3月,单月英发现某大学历史学院马某所著的《原匈奴、匈奴历史与文化的考古学探索》一书中的内容严重剽窃了自己硕士论文,便与马某进行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但由于马某不承认剽窃,单月英便于2006年5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马某侵犯了自己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同时将某出版社和某新华书店列为共同被告。2007年5月18日,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两部作品均是关于匈奴文化研究的学术作品,且内容有部分交叉,创作素材主要应来源于考古发掘取得的成果,其性质决定了在创作时应采取科学、严谨、简练的说明方法。这种对事实的描述在同一学科里并不会因写作人的不同产生巨大的差异,源于同一事实而形成的相似应是一种必然的相似。因此涉案作品中符合上述情况的内容任何人都不享有垄断的权利,相关描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单月英《匈奴墓葬》论文中的观点系其首创的主张,法院认为是属于学术问题不予判断。但同时对此强调,即使相关观点首先由其提出,亦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及于思想。
在是否抄袭剽窃的问题上,法院认定,虽然可以认定马某在创作过程中借鉴了单月英作品内容,但尚不足以认定其进行了抄袭。马某作为一个严谨的作者,应就相关情况与单月英进行核实,即使认定相关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亦应就使用情况向单月英进行说明,并在作品中有所体现。考虑到单月英为此付出了相应劳动及成本,客观上也使马某在完成《原匈奴》过程中节约了一定的时间、精力,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给付单月英经济补偿一万元;驳回单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吉林大学文学院教师潘玲也起诉了马某《原匈奴》一书中抄袭了她的博士论文。2007年5月18日,海淀区法院以认定单月英一案的同样理由,判定马某给付潘玲经济补偿一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北大确认论文具有原创性
纵观上述两案,法院的两份判决均基于一个理念:“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对客观存在的事件、公知事实享有垄断的权利。任何阻碍文化传播、交流的做法均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相悖。”
单月英表示:“我的硕士论文《匈奴墓葬》不是考古发掘报告,是我付诸几年心血写成的研究成果,具有首创性。我的论文一共有3.6万字、三十多幅插图,而马某一下就剽窃了我尚未发表的两万多原创性文字和二十余幅插图,由此构成了她所著《原匈奴》一书第二章的核心观点和框架,其后仅仅是在书中一处注释和文后参考文献中笼统提及我的论文,这不是剽窃是什么?”
单月英的上述看法得到了北大考古学院的全力支持。
在此案一审中,北大考古学院学位委员会经过细致审查后,曾于2006年7月15日给法院出具了一份关于单月英《匈奴墓葬》毕业论文学术规范和原创成果的说明,确认该论文的研究有6项原创成果,具有学术价值。
2007年7月9日,北大考古学院致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说明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存在不当,并且由此认定所得出的结论及由此形成的司法先例将严重影响到我院乃至考古学界所有学术论文的著作权权利归属”。
北大考古学院在致函中进一步说明:“《匈奴墓葬》一文的学术观点及观点的表达方式(包括文字和图表)均不见于此前的其他著作,具有独创性。《匈奴墓葬》的写作符合考古学科学学术研究的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的规定,应当依法享有著作权。对《匈奴墓葬》这样的学位论文给与著作权法的保护,既不会造成一审判决所称的客观实践、公知事实的垄断,也不可能阻碍文化的传播、交流,恰恰相反,这正可以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作者作品的尊重,将极大地鼓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院方为什么对一个学生学位论文的官司如此关注和投入?北大考古学院院长赵辉教授对记者说了本文开头的一段话并坦言道:“一审判决的认定,将会导致考古学界的学位论文及其他学术论文都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必将会极大地助长剽窃之风。”
北大考古学院学术委员会为维护学术研究的尊严和规范,于2007年7月3日又向有关部门作出了一个关于《原匈奴》中抄袭《匈奴墓葬》一文内容情况及性质的说明:“经过对比,我们发现马某的博士学位论文即《原匈奴》一书中使用了单月英尚未发表的硕士学位论文《匈奴墓葬》中的大量原创性的文字和插图,除了文中一处注解和文后参考文献中提及单月英的《匈奴墓葬》外,其他抄自《匈奴墓葬》一文的约两万字内容和二十余幅插图均未注明出处。经我院学术委员会专家鉴定,这种大量使用别人研究成果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违反了学术研究规范,属于严重的抄袭和剽窃。”
观点:学位论文受法律保护
记者就这个著作权纠纷案涉及到的“是否抄袭剽窃和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两个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原所长刘庆柱,曾负责起草了教育部主持出版的《学术规范概论》中的考古学部分。刘庆柱先生告诉记者,考古研究论文中常识性的文字和插图引用无须加注,但带有创新性的文字和插图使用应该加注说明出处,对未发表的论文还要事先征得作者的同意,抄袭未发表的论文肯定是违反学术规范道德。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法学博士周林的回答非常简短有据:一是学位论文一般都受法律保护,凡是学生独立完成的学位论文,只要有一定独立见解或对材料进行了一定梳理,都有可能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条件;二是无论作品是否出版或发表都受法律保护,因为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他认为,法律上的“抄袭”和“剽窃”应为同义,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著作权法对“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剽窃他人作品”就是指不经作者许可,把他人创作的作品窃为己有。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他说,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鼓励创作。任何创作都离不开前人的劳动,在创作中少量引用他人作品是法律所允许的。一般来说,官方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个案件如果涉及到“两万多原创性文字和二十余幅插图”,“仅在书中有一处注释和文后参考文献中笼统提及”,这个行为恐怕很难简单地被认定为合理“借鉴”。
剽窃学术论文的学术不端现象早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仅百度网点击“论文剽窃”一词就有相关网页49万余篇。2006年5月,教育部专门成立了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下决心狠抓学术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