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依法治理研究生学位论文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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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依法治理研究生学位论文不端行为

    撰写学位论文,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环节,既是锻炼、提高研究生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渠道,也是培育、养成良好学术品德和学术规范意识的重要途径。从2004年开始,中国政法大学以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原创性检查为抓手,着手建立相关数据库和制度,严格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与规范体系。学校从2005年开始试点,2006年起正式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原创性专项检查, 严厉查处学位论文抄袭、剽窃行为。据统计,2006至2008年三年,共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4010篇,其中有抄袭行为的252篇,所占比例从2006年的11.02%降到2008年的5.76%,呈逐年下降趋势。
    
    ——制定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标准。对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的处理,涉及数量认定和性质认定两大环节。学校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多次专门论证,不仅根据抄袭、剽窃的字数多寡,分段确定,而且甄别抄袭、剽窃部分在学位论文中的作用,分类定性,并将其作为影响处理结果的情节。标准规定:抄袭剽窃占论文总字数3%以下的为情节轻微行为,给予责令修改论文一周后答辩或责令修改论文延期半年再予答辩的处理;抄袭剽窃占到3-10%的为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给予责令修改论文后一年内答辩或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的处理;如果占到10%以上则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直接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因抄袭、剽窃被责令修改论文后一年内答辩,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抄袭、剽窃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坚持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合法性。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难点之一,在于处理标准与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对于学位论文不端行为的处理,涉及当事学生的重大权益,而法科学生又普遍具有较强的维护自身权利意识。学校强化依法治校原则,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将对学位论文不端行为的学术处理与诉讼过程的司法处理相衔接,使得学术打假行为,无论是在标准的确定上,还是在程序的设立上,均建立在坚实的合法性、合规性基础之上。法律规定,著作权受到保护。凡是抄袭、剽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智力成果,其字数达到一定比例,在司法实践中即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确定的“抄袭字数认定标准”与司法实践中的“抄袭字数比例”相衔接,因而保证了处理标准的合法性。
    
    ——赋予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权利。当学位申请人对评审实体标准的科学性,评审的程序正当性提出疑问时,学校赋予申请人在导师推荐、专家评审、答辩委员会答辩、学位委员会审定等每一答辩环节申请救济的权利,允许有关机构依据救济程序,重新审议学位申请的阶段性要求,并独立做出新的决定。学校一般从研究生提交论文就开始检查,原创性检查专业小组在查出涉嫌抄袭、剽窃的论文后,将查验结果提交答辩委员会。首先,申请人在答辩时,可就专业小组提出的查验结果向答辩委员会解释、陈述。其次,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做出关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后,申请人对于该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有异议者,可以在7天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学校成立了学术规范与复审委员会,研究和处理相关事宜,使检查结果更加公正、准确,保证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增设救济程序目的在于,通过一个新的机制重新审视被审查对象,让当事人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自己对于前期结论的异议,为当事人提供一次表达意见、提出抗辩的机会,扩大了公正结果产生的机率,提高了研究生教育和培养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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