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自费研究生收费均按学年收取,严禁跨学年预收。
通知对江苏省全日制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政策进行了明确。根据要求,全日制自筹经费研究生是指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等。从2009年4月起,全日制自筹经费研究生,由高校在不超过当年计划内研究生财政拨款标准范围内,根据培养成本和群众实际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各类别、各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其中,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校同类普通专业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标准。各高校制定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高校为全日制自筹经费研究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具体标准参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均按学年收取,严禁跨学年预收。有关收费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高校要采取校内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助教、助研等方式,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