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出台《安徽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与成果考核规定(试行)》
为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与成果考核,以切实培养创新型研究生,近日,学校印发了《安徽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与成果考核规定(试行)》(校政〔2009〕37号)(以下简称《规定》)。
按照《规定》要求,创新能力培养与成果考核包括创新能力培养考核、创新成果考核。其中创新能力环节包括参加学术活动、主讲学术报告、参加科研实践活动三个项目,要求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上述三个项目考核且该部分学分累计不少于4学分;创新成果包括发表学术论文、参加专利活动、科技作品竞赛或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奖、独立进行科研或自主创业等,要求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有关考核项目,且该部分学分累计不少于3学分。
本《规定》自2009级全日制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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