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9]2475号),继续在全国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专项检查从10月15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检查时限为2008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重点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取消借读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公办高中“三限”政策落实情况;高校扩大范围收取研究生学费;学校以改制、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行为开展检查。
通知指出,近几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求,各地连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教育乱收费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教育乱收费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治理成果还不巩固,反弹压力不容忽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仍需加强。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估价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面临的形势,认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进一步做好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健康发展。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选择部分屡查屡犯的学校、拒不纠正越权行为的单位,性质严重或具有隐蔽性、典型性的违规收费问题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