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通过复试后方能录取。
2、复试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结合考生身体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同时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3、采取差额复试的办法。各院系所、各专业复试比例原则上要达到120%,亦即参加复试人数应为本单位招生规模的120%。
4、复试期间还将进行体检(请考生自备体检费30元、小一寸相片一张)、政审(考生须带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并密封的本人思想、工作学习、道德纪律等方面现实表现证明)、及其他情况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专业复试小组须复核复试考生资格。对应届考生须验其学生证,对非应届考生须验其最后学历证书原件;还须核查考生《报考登记表》、准考证、复试通知书、身份证原件。
6、复试内容包括专业内容笔试(2小时)、专业综合面试以及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测试。部分操作性强的专业,其笔试部分可改为试验测试或现场演示,如现场表演、演奏、创作等(具体办法由各专业自定,但须确保公平、公正性)。复试笔试科目严格按我校2004年硕士生招生简章规定执行,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与调剂生均考我校简章指定的同一科目试题。
7、复试总分为100分,其中笔试部分折合占50分,面试占40分,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占10分。
8、笔试、面试和外语听力口语三个部分复试成绩总和为复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9、复试总成绩在60分以上者(含60分),将复试总成绩与初试总成绩相加为考生总成绩,同时参考考生思想品德、综合素质确定拟录取名单。
10、同等学力考生(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复试期间除必须参加上述各项内容复试外,还须参加2门业务课加试(笔试),每门满分100分。其中任何一门加试业务课成绩低于60分的,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若两门加试科目成绩均合格,则将各项复试成绩(不含两门加试课成绩)与初试成绩相加,求得考生总成绩。
11、拟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硕士生,复试时必须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定向或委培证明,其他非应届考生需要提供档案所在单位同意其脱产攻读硕士学位的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复试时必须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经专业指导组同意后报研招办审批。
12、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思想政治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不予录取。
13、复试时间:2004年4月20日-4月24日。体检时间:4月21日-4月22日上午8:00~11:00,下午2: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