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师范大学06年考研复试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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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06年考研复试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确保复试工作的有效性,实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提高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质量和新生入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200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报考实际情况,为做好2006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加试和录取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招生计划,做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复试、录取工作原则

  复试是进一步考查考生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以及思想品德是否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硕士研究生新生质量的有效保证。研究生处和各学院(系、所、中心)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具体如下: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复试办法的制定、招生计划和录取名单的审定等。

  2.各学院(系、所、中心)成立相应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成员不少于5人),负责制订院(系、所、中心)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本单位的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考核工作。

  3.各学院(系、所、中心)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按专业(课程与教学论专业各研究方向,下同)成立若干至少由5人(其中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少于3人)组成的复试小组,并对复试小组成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以及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规范工作行为。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复试小组须严格按照工作基本规范进行操作。

  三、参加复试考生的资格及须提交的材料

  (一)我校采取差额复试方式,差额比例原则上为1:1.2.

  (二)所有拟录取考生(含报考我校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推免生、调剂考生、经特批的线下生)均需参加复试。

  (三)参加复试的考生须提交的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证、学生证以及由考生所在学校(须经院、系、学校同时盖章)开具的介绍信。通过复试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入学报到时必须交验毕业证书原件。

  非应届考生:身份证、毕业证。

  2.政治审查材料(加盖公章并密封),应届毕业生由考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出具,非应届毕业生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人事档案和政审材料必须在我校复试前寄达我校,否则,我校可不予录取。

  3.大学课程学习成绩单(必备)及其它可以证明考生本人能力水平的证书、材料,参加专业综合面试时提交给复试小组。

  凡参加复试的考生,应届生无学校开具的介绍信(大三学生无学校开具的能在入学时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证明)、非应届生无毕业证或提供毕业证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不得参加复试。

  (四)复试时间安排

  1.4月16日报到,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先到学院(系、所、中心)报到进行资格审查,凭资格审查表到学校研究生处办理复试登记手续,完清手续后再回学院(系、所、中心)参加复试。

  2.4月17、18日复试、体检。

  (五)复试名单的发布方式

  我校200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拟复试名单及复试通知书(不再发放书面通知)将于2006年4月6日起陆续在研究生处主页公布。

  四、资格审查

  1、各学院(系、所、中心)在考生复试报到时,指定专人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负责人必须按“资格审查表”所列项目严格审查拟复试考生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办理复试手续。

  五、复试内容、方式

  1、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专业综合面试、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以及相关院(系、所、中心)认为还需考查考核的内容(如大学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活动等)。

  2、复试科目的认定:专业课考试科目及同等学力加试科目一律以我校研究生处主页《西华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为准,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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