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学院2006年考研复试及录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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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学院2006年考研复试及录取方案

  复试、录取工作是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为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重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暂行规定》(重工院〔2004〕66号)和《重庆工学院200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重工院〔2005〕358号)等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复试、录取原则

  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录取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及各相关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三、复试方案

  (一)复试范围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需通过复试后方能录取。

  (二)复试人数

  按教育部及重庆市招办的要求,采取差额复试的办法,全校差额复试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2左右。

  (三)复试内容

  1.专业课笔试: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部分操作性强的专业,专业课笔试可改为实验测试或现场演示。

  2.专业综合面试:满分为40分。

  3.外语口试:满分为15分。

  4.外语听力测试:满分为5分。

  5.同等学力考生除必须参加上述复试内容外,还须参加2门本科阶段该专业主干课程的加试(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复试考试科目相同。加试科目每科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

  (四)复试成绩计算方法

  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40%+专业综合面试成绩+外语口试成绩+外语听力测试成绩

  (五)复试安排

  1.复试手续办理:

  考生应在4月19日将准考证、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应届毕业生带学生证原件)、身份证(考生的报名材料中未附大学期间学习成绩的,还须带盖有所在学校教务处印章的成绩单)、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原件)等材料交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无误,缴纳复试费180元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后,方可参加复试。

  同等学力考生应在4月18日到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办理上述手续,同时缴纳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考试费100元(每门50元)。

  2.考试安排

  3.同等学力加试科目

学科专业名称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一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二 
车辆工程  工程力学  机械设计基础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传感器与测试技术  信号与系统 
材料加工工程  01研究方向:材料科学基础
其他研究方向:材料成形技术基础 
01研究方向:材料力学性能
其他研究方向:机械工程材料 
会计学  财务会计  财务管理 

  四、录取方案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录取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德考核不合格。

  2.体检不合格或不参加体检。

  3.复试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

  4.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中所加试的本科主干课程有任何1门不合格(低于60分)。

  (二)录取办法

  按照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符合条件的、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入学考试总成绩一样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大学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科研能力突出(公开发表过相关学科的学术论文、承担过科研项目或取得过科研成果等)的考生。

  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5×60%+复试成绩×40%

  (三)国家计划指标的确定

  确定国家计划指标时,应首先保证符合录取条件的、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按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选择进入国家计划指标的考生。

  如果符合录取条件的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低于国家计划指标数,剩余指标则在现有4个硕士点中平均分配(如仍有余数,则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并在符合录取条件的调剂考生中,按考生的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选择进入国家计划指标的考生。

  五、其他

  有工作单位的考生,应提前处理好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所产生的一切问题。若因考生本人或考生所在单位原因致使我校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未被录取的后果,我校概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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