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自2006年3月起实施。
一、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管理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各学院(所)成立由主管院(所)领导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按学科(专业)成立若干复试小组。
2、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学校当年复试录取工作意见,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签发后实施。
3、各学院(所)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复试小组并进行相应考核工作,负责复试人员的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负责复试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考生资格审查工作,负责统一组织本单位笔试的命题、制卷、阅卷工作,负责统计、公布、上报复试结果。
4、复试小组负责制定考生面试及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
二、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
1、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学科(专业)教师骨干组成。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2、复试小组工作中注重礼仪规范,尊重考生人格。
3、复试小组成员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4、复试小组成员不得迟到、早退。复试小组全部成员在场方可完成某一考生的面试工作。
5、复试小组对每位考生复试过程要有笔录,妥善保管备查。
6、复试小组应按时完成复试工作、上报复试成绩。
三、复试录取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坚持全面考察、突出重点,坚持客观评价,提高复试工作的有效性;坚持公平公正,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2、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坚持复试淘汰制。
四、复试录取工作程序
1、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当年有关录取工作通知及计划、生源等情况,确定学校当年复试录取工作意见,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学院(所)根据本办法及学校当年复试录取工作意见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方案,至迟在复试前十天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本单位网站及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3、学院(所)参照初试自命题管理工作规定统一组织本单位笔试的命题、制卷工作,按学科(专业)组建若干复试小组,并对复试人员进行培训。
4、复试小组制定考生面试及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的内容、评分标准及程序,复试前三天向考生公布。
5、学院(所)统一组织对考生的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考生进入复试。
6、学院(所)统一组织复试考生的专业课笔试及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各复试小组组织考生面试。
7、学院(所)统一组织专业课笔试的阅卷,统计复试成绩。
8、学院(所)公示复试结果(按总成绩排名),组织录取,双向选择确定导师,确定录取名单及录取类别。
9、录取结果报研究生院,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上报。
五、复试的方式及内容
1、笔试
主要为专业课测试,测试内容以招生目录上公布的参考书为准。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两门不同于初、复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
专业课笔试各科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同等学力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及格者不得录取。
2、面试及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1)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面试
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考察考生外国语听说能力、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及综合素质等。
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
(2)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主要测试考生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内容及形式由学院(所)确定。
面试及实践(实验)能力考核满分200分。
学院或复试小组应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并对考生公布。
3、其他
1)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
2)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察。人事档案审查及政审在录取前完成。
体检和思想政治素质及道德品质考察不计算分数,但考察不通过者不予录取。
六、复试成绩计算及使用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成绩之和,满分为300分。
2、总成绩=初试总成绩*(1-复试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权重,复试权重为30%-50%,由各学院(所)根据专业特点具体确定,在复试方案中明确公布。
3、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名单及公费生名单。
4、未参加复试或复试成绩不及格(60%)者不得录取。
七、复试录取工作的有关要求
1、各学院(所)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应包括(1)复试工作小组名单及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组成情况,(2)复试分数线,(3)资格审查的内容、时间及地点,(4)笔试、面试及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及比重,(5)复试成绩的计算方法及使用,(6)各专业录取人数、国家计划人数,(7)体检及政审要求,(8)其他事项。
2、资格审查由学院(所)统一组织,包括对考生报考信息、学历证书原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严格核对。
3、复试的试题命制、答卷评阅等参照初试自命题管理工作规定执行,由各学院(所)统一命题制卷,密封、集中阅卷。复试试题、答案在启用前属于国家机密材料,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一旦失密,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追究责任。
八、复试录取工作的监督及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所)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小组对本单位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严肃追究违纪违规人员的责任。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院、纪监审等部门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及监察。
3、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公布。
4、实行复议制度。对考生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学院(所)复试工作小组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