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以下简称复试)工作,规范复试过程与方式,按照学校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合法、公正、公平、公开、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复试工作在系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领导小组至少由5人组成,系主管研究生的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 复试工作的参加者是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和系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以及相关的服务人员。
第五条 复试对象为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报考本系相关专业的考生,或报考重点大学相关专业的考生,初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
第六条 复试包括:专业课笔试、专业课面试、综合素质面试、外语听力水平及口语水平测试等四项。复试成绩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总成绩的30%.同等学力考生需加试两门与初试科目名称不同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
第七条 复试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通知:
·参加复试的考生于3月中旬自行从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复试通知书》,内容包括复试科目名称、复试形式、复试日期、时间、地点等。
(2)专业课笔试:
·由专业复试小组导师命题,系复试领导小组审核;
·系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所有考生闭卷考试。
(3)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
·由专业复试小组导师命题,考生随机抽取;
·考生按照抽取的题目进行回答,问题回答结束后再由面试教师就题目涉及的范围补充发问;
·面试记录人员记录每位考生的面试情况;
·考生回答问题完毕,由每一位面试教师通过逐项赋分方式独立给出各自的成绩,经面试小组记录人员当场加权平均计算,填入面试成绩汇总表。
(4)外语听力水平及口语水平测试:
·听力测试由系复试小组组织命题,组织测试;
·口语测试由系复试小组组织命题,考生随机抽取进行回答;
·口试记录人员以记录和录音两种形式记录每位考生的面试情况;
·考生回答问题完毕,由每一位口试教师通过逐项赋分方式独立给出各自的成绩,经口试小组记录人员当场加权平均计算,填入口试成绩汇总表。
(5)成绩确认与公布
经系复试领导小组对原始成绩进行技术性复审后,将考生专业课笔试成绩、专业课面试成绩、综合素质面试成绩、外语听力及口语成绩相加,得出复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在复试结束一周内在网上公布。
第八条 复试题目的命制要有利于实现考试功能,有利于给考生提供表现基本能力的机会和条件,有利于使具备继续学习深造潜能能力的学生脱颖而出。
(1)专业课笔试:
·专业课笔试测试内容涉及本专业的学科基本知识,重点测试考生综合运用这些学科基本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检测学生是否具备继续学习深造的专业基础和潜在能力为主。
应用化学科目:无机、有机、分析、物化一般知识;常规性实验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2)专业课面试、综合素质面试:
·专业课面试测试内容涉及本专业的学科基本知识,重点测试考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测考生是否具备继续学习深造的专业基础和能力。
·综合素质面试重点测试考生的基本素质、基本能力,检测考生是否具备继续学习深造所需要的一般素养(与具体学科专业知识无直接关联的一般修养和能力)。
·两项面试合并进行,分别计分,专业课面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综合素质面试满分为50分(30分以上为合格)。
(3)外语听力水平及口语水平测试:
·外语水平测试考查考生基本的听说能力,重点检测考生是否基本掌握外语工具。
·听力水平成绩满分为20分,口语水平成绩满分30分,共计50分(30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各科复试成绩任何一项低于合格分数的,视为复试不合格。
第十条 复试中形成的所有文件记录全部由教学管理秘书保存在系办公室;任何人查阅上述文件记录均需经系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不经学校研究生院批准,文件记录一律不得调离系办公室。
第十一条 在网上公布复试成绩一周内,如考生对复试成绩有异议,可提出查阅原始成绩记录的书面申请,经系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由教务秘书代为查阅复核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3月10日生效施行。解释权由系复试领导小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