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以下简称复试)工作,规范复试过程与方式,按照学校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合法、公正、公平、公开、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复试工作在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领导小组至少由5人组成,学院主管研究生的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 复试工作的参加者是全院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和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以及相关的服务人员。
第五条 复试对象为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报考本院相关专业的考生中,初试笔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者。
第六条 复试科目:专业综合课笔试、专业课口试、综合素质面试、外语口试(含听力)水平测试四项。
第七条 复试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专业综合课笔试:满分100分
科目:经济学综合知识(含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国民经济管理、网络经济、企业经济学)采取全院8个专业同一科目,闭卷考试,集体评阅。
2、专业课口试:满分100分
命制若干个试题,采取由考生抽签的方式确定个人的口试题目,每名考生时间约30分钟,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
3、外语口语(含听力)水平测试:满分50分
外语口试测试考生基本的听说能力,重点检测考生是否基本掌握外语工具。每名考生时间约10分钟,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
4、综合素质面试:满分50分
综合素质面试和专业口试同时进行,主要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状况,科研能力,发表论文、兴趣爱好,特长等方面进行了解。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
5、复试成绩计算
专业综合课笔试成绩60分以上,专业课口试成绩60分以上,外语口语水平测试成绩30分以上,综合素质面试成绩30分以上,即为复试合格。
第八条 录取
各项复试成绩均合格的,按初试成绩占70%,复试成绩占30%,将复试成绩与初试成绩加权求和,排列录取顺序,将根据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调剂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