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文件(教学司[2005]25号)关于加强研究生入学前的复试工作的要求,为确保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办法。
一、复试总则
根据国家当年下达的复试分数线结合我校实际确定考生复试资格。复试实行差额复试。本专业招生规模与复试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1:1.2.各系应严格执行复试程序,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若第一志愿上线考生超过复试人数,各系应安排多余生源到相近专业复试。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需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二、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部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校研究生复试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并进行宏观监督和调控。
各系应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复试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各学科、专业的复试专家小组由3名以上本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具体负责本专业的复试工作。
各系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1、在复试前将复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研究生部备案。
2、负责本系复试的命题、监督、阅卷等工作。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贯彻“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
3、审核各专业的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
4、确定和上报拟录取名单及相关复试材料。
5、确定复试结果,并对参加复试而未录取的考生进行必要的解释和处理遗留问题。
三、复试内容和方式
1、专业课知识考核。考核方式:笔试。(试卷满分100分,试题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笔试时间:180分钟。)占复试成绩的40%
2、外语听力测试。2005年教育部新增复试考试方式,满分100分,时间30分钟。占复试成绩的20%。
3、综合素质考核。考核方式:面试,满分100分。考核内容包括英语口语、专业外语、知识结构、科研能力、实际动手能力、个人素质,其中个人素质指个人的表达能力、兴趣爱好、理想抱负、健康状况等。此项考核时间不低于10分钟,占复试成绩的40%.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业务综合考试的试题命制和考务组织工作由各系负责。考试形式一律采取笔试(试卷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该成绩不记入复试总成绩,供录取时参考,考试不及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录取原则
1、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2、复试成绩=专业课成绩×40%+听力成绩×20%+综合面试成绩×40%。
3、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不予录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任何一门成绩不及格的不予录取。
4、考生总成绩=(考生初试成绩÷5)×60%+复试成绩×40%。
5、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分专业按第一志愿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分配。
五、各系上交复试材料
各系在复试期间应有专人做好文字记录,包括成绩评定和评语等,由各系复试专家小组组长签字。复试工作完成后,各系应在复试结束3天内将以下材料报研究生部:
1、复试记录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各系公章)。
2、拟录取名单。
3、复试排名(一志愿考生单独排名,附上奖学金评定结果)。
4、复试笔试试卷及同等学力加试试卷由研究生部保存三年备查。
六、其他
1、体检在复试时进行。体检标准依据教学「2003」3号《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3、复试后各系督促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尽快将初试试卷寄送我院研究生部,收到试卷方可正式录取。不录取的考生也要请各系尽快通知研究生部和考生本人,以便给考生重新调剂的时间和机会。
七、其它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