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考察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创新拔尖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复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
第三条 各学院(系、部)须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学院(系、部)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和办法,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
第四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利益,各学院(系、部)须提前在网上公布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办法,并将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告知考生。
第五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复试。
二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和录取工作,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规则,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分配各学院(系、部)招生名额,审批各学院(系、部)上报的拟录取和调剂名单;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复试外语听力的命题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考务、阅卷以及组织开展复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系、部)应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复试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系主任)担任,成员应包括相关学科的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指导教师等;专家复试小组组长应由相关学科带头人担任,由不少于5人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组成,另须配备1名记录员。根据参加复试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专家复试小组。
第八条 各学院(系、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制定的复试规则,制定本学院(系、部)复试工作的标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
(2)根据本学院(系、部)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各学科(专业)专家复试小组,指导专家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
(3)负责对专家复试小组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复试工作能公平、公正。
(4)负责确定考生专业课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专业课笔试和综合面试科目的命题、考务和阅卷工作;负责对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5)负责制定外语口试和听力测试的实施方案,并安排、组织好外语听力考试。
(6)负责审核各专家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复试结果和考生的其他情况。
(7)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调剂名单,并将录取结果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8)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九条 专家复试小组在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学科的复试工作(含面试、笔试、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
(2)负责审查复试考生的资格。
(3)负责做好复试考生的外语口语水平测试工作。
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三 资格审查
第十条 学院(系)负责组织对考生复试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准考证;
(2)身份证(定向、委培考生须交一份复印件);
(3)本科学习期间成绩证明(作为复试参考);
(4)往届考生的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定向、委培考生须交一份复印件),无原件考生一律不准参加复试。对原件有疑问的,应及时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向发证单位核实。在国外获得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定证书,无此证明者不得录取;应届本科毕业考生则须提交本人所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身份证明,否则视为同等学力考生;
(5)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交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署名前2名),及具有资质的开课单位教务处出具的11门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
(6)少数民族骨干考生还须提交《“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及考生所在单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