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招收港澳台地区研究生不得委托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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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招收港澳台地区研究生不得委托中介机构

3月20日,教育部网站公布了《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招生单位和各报考点不可自行放宽报考条件,招生单位一律不准委托中介机构。

据介绍,在去年的招生办法中,要求报名的必须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今年的招生范围有所放宽,改为“持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考生或持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考生。”

今年针对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的初试定在2008年4月12日至13日;复试要在2008年6月5日之前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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