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水平,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和培养潜质的合格生源。为切实做好复试工作,把好新生入学的质量关,现就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复试名单的确定
1.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拟订,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2.为避免高分低能和有利于优胜劣汰,复试应采取差额的做法,其比例一般为1:1.2,各院(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3.复试名单由各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依据学校公布的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当年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考生的初试成绩择优拟定,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确定复试名单时,要认真体现国家在研究生招生中的民族和地域政策。
4.原则上不予破格复试。对于报考上线生源严重不足的学科专业,或初试总分(或业务课成绩)在所报考专业名列前茅、确有科研潜质的个别考生,可由院(系)申报破格复试,但必须从严掌握、确保质量。破格复试名单须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二、成立复试小组
各院(系)应高度重视复试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当年招生的学科专业和复试人数等实际情况,成立若干个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一般由3至5位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及外语水平较高的副教授以上人员组成,组长可由指导教师担任。
三、复试小组的工作职责
确定复试的内容,负责命题和评定复试成绩,写出评语并提出是否录取的意见。
四、复试的内容、时间及方式
对考生(含推荐免试硕士生、直接攻博生)进行复试,应包括专业知识与技能、外语水平及思想政治品德等考核内容。复试过程中,还应重视和加强对考生本科或硕士阶段学习成绩、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的考察,要将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复试的时间依不同专业而定。复试可采取口试、笔试、口试加笔试或加实验操作(临床能力考核)等形式。各院(系)应结合本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复试细则,其中复试的形式、科目(包括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评分与差额淘汰的原则等均须在细则中明确,并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
五、复试要求
复试应综合上述各方面的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评分,各方面考核情况所占复试成绩的比例由各院(系)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酌定。
(一)专业知识与技能考核:
1.对应届毕业的考生,应着重考核其应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或实验技能等。
2.对在职报考的考生,应着重考核其专业基础是否扎实,以及了解其工作中的成果等。
3.对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除上述考核外,报考硕士生须加试(笔试)两门本科专业主干课程;报考博士生须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课程,其中以学士学位报考者,还须加试(笔试)政治理论。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二)外语水平(含听力)考核:对于报考硕士生者,应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口试(含听力)实施办法》对其进行外语口语(含听力)测试,包括即兴叙述或描述、专业问题讨论等内容,时间为每位考生约5分钟,主要考核考生的听力水平和口语会话的准确性、连贯性和得体性等;对于报考博士生者,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对其进行外语、尤其是专业外语水平的考核。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着重了解考生对一些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和认识,并对考生的专业思想和治学态度进行必要的考察。
六、复试工作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复试小组成员应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切实做到公正无私,不走过场,严格把好复试的质量关。凡属考生亲属者,不得参与该考生的复试工作。
2.复试方式,不论是口试、笔试、实验操作或临床能力考核,复试小组成员均须拟定若干套难度相当的试题和评分标准。
3.复试成绩的评定,可采取由复试小组集体评议,也可采取由复试小组成员分别评分后取平均分的方式确定。复试过程应作详细记录,如实填写评语、得分和录取意见。复试记录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试卷由各院(系)汇总审核,并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凡复试不合格的考生,均不得录取。复试中若发现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问题,或初试成绩为高分、经综合考核拟不予录取者,应及时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4.复试中如发现考生出现思维混乱、情绪反常等情况,应妥善处理并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
5.对于考生复试的评语和成绩等情况,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违者须追究责任。
6.要切实加强对复试和录取工作的检查与监督。凡违反招生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严肃查处。对于复试不录取的考生,各院(系)要及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