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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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表》,领取研究生证和校徽。
  研究生要积极投保各种人身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可予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校学习,出具有关单位证明,经审核属实者;
  (二)自愿到工矿企业、学校等基层部门或西部地区工作锻炼,有接收单位者;
  (三)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医院诊断在1年内可治愈者。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年。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工作部(处)提出入学申请,同时附上新生所在地(单位)对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鉴定;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状况诊断证明。符合以上条件者,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签发入学报到通知书,按第七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进行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或隐瞒具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者;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批准入学后在新学期开学前2周内不办理手续者;
  (四)经查实,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
  (五)经查实,有其他严重问题者。
  第七条 每学期正式上课前,研究生要交清本学年的培养成本费(学费),并凭收款收据和本人研究生证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部(处)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成本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每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或应修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通过所选课程考核,方能获得学分。
  第十条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必修的学位课程(包括公共课)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可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及有利于测试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分别采取口试、笔试,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既可以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的测验或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的免修、缓考、重修有关规定如下:
  (一)免修。除政治理论课外,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分管院领导和研究生工作部(处)批准后,可以免修。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二)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分管院领导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三)重修。研究生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重修,根据下一学年的授课安排,参与低年级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同堂同卷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登记。重修须按有关规定交纳重修费。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按《湘潭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予以记载。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四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请病假和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请假须递交书面请假报告,一周以内,经指导教师同意后,由学位点负责人批准,报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备案;一周以上,经指导教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后,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研究生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向准假人销假。
  第十六条 研究生违反请假制度缺课,作旷课处理。无论是在上课期间、论文阶段、政治学习或学校组织的其他必须参加的活动期间,凡无故缺席一天者,均按旷课六学时计算。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的考勤由任课教师和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论文工作期间的考勤由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委托专人)和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对旷课研究生及时查明原因,并加强教育,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换导师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拟转入导师、学位点负责人、主管院领导考核同意后,经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复后,方可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研究生要求转出我校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导师、所在学位点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经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复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硕士研究生直接转为博士研究生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要求在校内转专业、更换导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导师)审批表》),经原导师、原学位点负责人及原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学位点负责人及导师同意,研究生工作部(处)批准。转专业、更换导师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并相应延长修业期。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原指导教师工作关系变动的;
  (二)确有特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与更换导师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因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学习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或更换过导师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转学与转专业的申请,应当在每年六月和十一月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6周的;
  (三)在学习期间,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怀孕、生育的;
  (四)进行创业实践的;
  (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休学者的学习年限可以顺延。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休学期限延长至退役后1年。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其他费用本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导师签署意见,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按审批表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研究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其本人负责。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按《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对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复学。
  第三十条 因病休学研究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博士生有1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2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有2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3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或2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有1门不合格的,或1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二)经考核,不宜继续培养的;
  (三)在科研工作或学位论文中伪造实验数据,经教育不改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五)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
  (六)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新学期开学后无故超过2周不按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
  (八)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人、导师、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工作部(处)提出,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应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离校,学校按有关规定签发相关证明。退学的研究生,除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外,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五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最短不少于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适当延长1年。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为二至四年,最短不少于二年,最长不超过四年。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少于三年为提前毕业,长于三年为延期毕业。硕博连读学制为五年,学习年限为五至七年,最短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七年。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经本人在预计毕业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点组织考核,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工作部(处)批准,方可组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八条 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且成绩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三十九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三年或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五年的,由本人和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位点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研究生延长学习期内,需按自筹经费方式缴纳培养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的学位点、学院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其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退学的研究生已学满1学年的,发给其肄业证书,但对处于休学期的研究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因某种原因而中断学习、学习未满1年的研究生或虽满1年但成绩不合格的,或被开除学籍的,发给其学习证明。
  取得毕业证书,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其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湖南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因学术失范而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学位者,学校不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工作部(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湘潭大学全日制在籍博士、硕士研究生。对来自港澳台地区的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发布的《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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