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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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一条为加快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步伐,提升服务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载体,使一定数量的重点学科达到全国同类学科先进水平,通过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特别是主动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形成重大研究成果,使每个学科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行列,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相关领域的“思想库”;通过加强学科建设和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风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成为我省相关研究领域的“人才库”;通过参与制定相关研究领域的全省或全国性发展规划、协调相关研究领域的全省或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网络等,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高校的“信息库”。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要突出学科综合与交叉,强调学科的已有优势和特色,强调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参与重大决策相结合,强调知识创新和制度创新。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紧密围绕上述建设目标进行。
 
  第三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来源:(1)省财政专项资金;(2)学校自筹;(3)其他部门或企业投入。
 
  第四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资金使用的具体内容包括:
 
  科研课题经费:用于资助1-2个重大研究项目。
 
  队伍建设经费:用于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引进、培训、新岗位设置等。
 
  基础设施建设:用于购置图书资料、数据库、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网站建设等必要的研究与管理条件的改善。
 
  学术交流经费:用于国内外合作交流、组织学术会议等。
 
  运行管理:用于规划论证,会议研讨,学位点、国家重要平台等项目申报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五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基地建设经费分配与管理方案
 
  1.建设经费按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11自筹资金的总额度进行规划。
 
  2.科研课题经费控制在总经费的35/120,资金组成比例为10(财政专项资金:学校配套资金。以下同)。
 
  3.队伍建设经费额度为总经费的30/120,资金组成比例为12
 
  4.基础设施建设经费额度为总经费的25/120,资金组成比例为23
 
  5.学术交流经费额度为总经费的20/120,资金组成比例为13
 
  6.建设运行经费额度为总经费的10/120,资金组成比例为01
 
  (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经费支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支出除部分明确由学校或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外,其余均须经学科负责人审批,并按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支出账目应定期在学科网站公开,接受有关学科教师或管理人员的监督。学科负责人有向本学科、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经费使用计划、支出、使用情况及其使用原则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三)未完成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返还。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经费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第六条建立项目进退机制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执行进度和当年资金预算内容,但需按程序报经批准。学校将组织对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和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年度考核建设经费使用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纠正,必要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予以冻结。
 
  第七条为保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预期效益,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应根据经批准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每年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在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对照项目预期建设目标和效益,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第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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