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专著与研究生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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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专著与研究生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专著与研究生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专著和教材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方面,是衡量高校师资水平的重要指标。为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和研究生教学质量,使优秀学术专著和研究生教材尽快出版,特设立浙江工业大学专著与研究生教材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
 
  第二条 出版基金主要资助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和具有显著特色的研究生教材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重点资助对我校学科、学位点建设有促进作用的专著和研究生教材的出版。
 
  第三条 出版基金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院每年集中一次受理申请。
 
  第五条 出版基金按照自由申请、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评选。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岗人员并为专著或研究生教材的著作权所有者(第一作者)。
 
  第七条 申请者应在完成大部分书稿,并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后,方可提出申请,出版字数一般不得少于20万字。
 
  第八条 申请者填写《浙江工业大学专著与研究生教材出版基金申请书》,并附书稿。
 
  第九条 申请书须由申请者所在学科负责人推荐,并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第十条 研究生院对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送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同行专家就申请出版的专著、教材的学术水平和写作质量等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出版基金委员会评选出拟资助的专著与研究生教材,报分管校长审批,公布立项。
 
  第十三条对于两次申报而未能立项的同一部专著、研究生教材,不再接受继续申报。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每部专著、研究生教材的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 立项项目承担人所在的学科是省重中之重学科、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重点学科或是有建设经费的创新团队成员,其出版资助经费的三分之二由所在学科或团队承担。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只能用于出版费的支付。
 
  第十七条 对达不到预定要求、立项后两年内未能按期出版或者存在版权纠纷等情况,研究生院将撤销立项,并收回资助经费。
 
  第四章 验收
 
  第十八条 获资助出版的专著与研究生教材,必须在封面或扉页中醒目注明“本书获浙江工业大学专著与研究生教材出版基金资助”;作者工作单位必须标注“浙江工业大学”。
 
  第十九条 专著、研究生教材出版后,由申请者填写验收申请书,并交3册出版的专著、研究生教材到研究生院存档。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出版基金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每届在学校新一轮岗位聘任到位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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