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认定及职务聘任工作,形成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和激励机制,促进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谓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是指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批准我院设置的硕士研究生专业点所招收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导师。我院与其他教学、研究机构联合举办的、以其他机构名义招收和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不适用本办法。
二、评聘分离原则:
实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和实际导师职务聘任适当分离的原则。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是对某一学科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的认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中,所有符合条件者均可自愿申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可获得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获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实际是否担任相关年度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则要视年度研究生招收录取数量、专业点研究方向设置、研究生导师数量、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分工需要等具体情况,由教学部系提出意见,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决定。
三、申报资格:
申报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投身学院发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3.1957年以后出生者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学科带头人和专业骨干,可不受此限。
4.退休前能完成指导一届研究生的工作任务。距离退休日期不足3年、具有校聘岗或正高级职务的三级岗资格、确属学科带头人和专业骨干者,可破格申报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5.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近3年内有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与指导专业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
6.教学和研究的重点与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硕士学位专业(方向)相符或紧密相关。
7.具有独立开设研究生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8.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能较好地履行导师职责。
四、资格审核程序
1.由符合上述条件者本人填写有关申报表格。
2.由所申请专业所在教学系(部、中心)根据申报人的条件及专业发展规模等因素进行初审,初审名单报学院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根据硕士研究生专业设置、导师任职条件,会同人事、科研等部门对名单进行复审,复审名单报学院学位委员会。
4.学院学位委员会对复审名单进行评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评审结果方有效。申报者获出席评审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取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申报者本人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表决评审其所属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时,须回避。
5.学院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
五、导师报酬
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带1名研究生,每年的工作量计算为24课时;
教师给研究生授课,每课时按系数1.5计算工作量。
六、其他
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