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201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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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201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

为了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学校的科研实力和水平,充分体现博士研究生招生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东师校发字〔2008〕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2007年以前按原增列办法增列的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原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按本办法中“本校原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考核。对原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实行动态管理,即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者,暂停当年招生资格。我校荣誉教授、二级教授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无需参加考核即可招生。
二、2008年以后按新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确认办法获准招生的指导教师及2012年新申请招收博士生的人员(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按本办法中“本校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相关程序进行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即获得当年招生资格,按规定享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相关待遇。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过一届博士毕业生后,即可按原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招生基本条件进行考核。
三、本校原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基本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招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科研方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科研项目
5年内(批准时间为2006年9月1日以后,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下同),哲学社会科学类的导师主持过C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含D级中的中央部委项目及省社科规划项目),且在研项目经费不低于5万元;自然科学类的导师主持过C类及以上科研项目,且在研项目经费不低于20万元。
(2)科研成果
5年内,哲学社会科学类的导师以第一作者(或所指导的在读博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发表CSSCI及以上级别的学术论文5篇(校外刊物至少3篇),其中CSSCI(A)及以上级别论文至少2篇;自然科学类的导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含SCIE)论文5篇,其中平均影响因子以上的论文至少1篇。论文应具有代表性且研究方向一致。
其他科研成果可按以下相应折算为论文:
①以第一作者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须具备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可相应折算为CSSCI或SCI论文1篇,折算论文数最多1篇。
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其中国家级奖须为前3位,部级奖须为二等奖以上前2位,省级奖须为一等奖第1位)可相应折算为CSSCI或SCI论文1篇,折算论文数最多1篇。
2.申请当年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或评审结果须为合格;本人及所指导的学生无违反学术规范行为。
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年龄未满68周岁(1944年8月1日以后出生者);我校自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年龄未满63周岁(1949年8月1日以后出生者)。
(二)审核程序
1.学校确定的上述条件仅为基本条件,各招生单位可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和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不低于上述原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基本条件的办法,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2.原有博士生导师个人申请,并填写《2012年本校原有博士生指导教师科研情况统计表》(分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所填写的科研成果、项目、经费等内容必须与社会科学处或科学技术处打印出的科研成果清单相一致,若登记成果不准确,请直接到社会科学处或科学技术处更改,打印新的成果清单。
3.各单位学位分委会对申请人填写的《2012年本校原有博士生指导教师科研情况统计表》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者应及时反馈给导师本人。各单位学位分委会主席在《2012年本校原有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审核情况汇总表》上签字并报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复审汇总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审核通过者即具有当年招收博士研究生资格。
四、本校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招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
2.科研方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科研项目
3年内(批准时间为2008年9月1日以后,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下同),哲学社会科学类的教师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同级别部委项目(包括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自然科学类的教师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同级别部委项目(包括省级重大项目)。
(2) 科研成果
3年内,哲学社会科学类的教师以第一作者(或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发表CSSCI及以上级别的学术论文5篇(校外刊物至少3篇),其中CSSCI(A)及以上级别论文至少2篇;自然科学类的教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含SCIE)论文5篇,其中平均影响因子以上的论文至少1篇。论文应具有代表性且研究方向一致。
3.系统讲授过一门研究生课程,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4.本人及所指导的学生无违反学术规范行为。
(二)审核程序
1.学校确定的上述条件仅为基本条件,各招生单位可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和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高于上述要求的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及办法,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2.由符合各单位制定的招生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东北师范大学2012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所填写的科研成果、项目、经费等内容必须与社会科学处或科学技术处打印出的科研成果清单相一致,与相关材料一同交申请招生专业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人所从事专业如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可在相近学科专业申请。
3.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投咨询票,咨询票作为教授委员会表决的重要依据。各单位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议的基础上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者,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在其材料上签字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汇总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审核通过者即具有当年招收博士研究生资格。
 (三)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综合考查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考虑其入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确定其是否具备招生条件并进行推荐。
四、招生名额分配
1.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2012年可以招生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由研究生院按照如下办法,将招生名额总数(含硕博连读生)分配到各招生单位。
(1)符合招生条件的指导教师,每人分配招生名额的基数为1名。外校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再在我校招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招生的指导教师,须由本人向挂靠在我校的招生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和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招生。
(2)中国科学院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国家批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每人可追加2个招生名额。
(3)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国家级教学名师每人可追加1个招生名额;主持在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或重点项目及主持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或重点项目的指导教师每人可视情况追加1~2个招生名额(第⑵、⑶条不重复计算)
(4)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国家重点学科、“211工程” 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追加2个招生名额。
2.各招生单位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招生名额总数,具体分配每个指导教师当年的招生人数,并在招生简章中公布。
3.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含硕博连读生)。
五、当年招生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按《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东师校发字〔2008〕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本人获取的科研经费中提供招生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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