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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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二)

  五、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3.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至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报名安排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决定。

  (二)考试

  1.初试的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2.复试名单、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并于复试前公布。

  3.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考核,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报考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六、录取

  1.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各生源省区的人才需求。

  2.各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充分考虑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本科(或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3.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招生单位按各少数民族在当地民族总人口中的比例进行录取。原则上,各招生单位所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10%,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于80%.

  4.不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调剂考生。

  5.招生单位因生源状况和学科建设等原因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要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审批下达执行。

  6.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必须在录取前由培养单位牵头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7.各省级招办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全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才可发放录取通知书给考生本人。

  七、其他

  1.所有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的学习。

  2.对在报考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在招生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带来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其人事档案和户口由定向单位或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保管,党团组织关系需转至培养单位,考核合格后组织关系转至招生单位。

  5.“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布。

  6.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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