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业学院关于在校研究生结婚和生育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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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业学院关于在校研究生结婚和生育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使我校研究生切实处理好学习与婚姻、生活的关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在校研究生结婚和生育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关于适用对象问题
  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研究生(不含委托、定向培养)。
  第二条 关于结婚问题
  1、鼓励晚婚。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女在校研究生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办理结婚手续的研究生,均要持结婚证到所在院系及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以便学校掌握其婚育状况。
  3、每年新入校的研究生,凡是已婚的都要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所在院系及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以便学校掌握其婚育状况。
  第三条 关于申请生育问题
  1、要求生育的已婚学生, 必须达到晚育年龄,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方可怀孕生育。
  2、已婚男生要求生育一胎的,在其配偶单位同意后,由所在院系出具初婚、未育、未抱养孩子的证明后,到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3、已婚女生要求生育一胎的,须当年3月底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同意后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填写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纳入学校已婚未孕女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系统并办理第二年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方可怀孕生育。其毕业时应该到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办理离校注册手续。在读期间生育的,应休学一年。
  4、入校前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女生或持“托管”、“移交”等手续的已婚女生,来校后到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在所在学院登记备案。
  第四条 违纪处理
  不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擅自怀孕生育的、结婚后不在所在学院登记备案的、入校前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不到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不办“托管”“移交”手续的,按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 委托、定向培养的研究生要求结婚、生育者,到人事关系、户口所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到所在学院备案。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和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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