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校纪校规,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保证研究生教学计划和集体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当事先向导师和所在学院请假,并同时报告研究生处。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做退学处理。
第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研究生处和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时,应当事先向活动组织者直接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条 研究生不得任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书面请假,并填写《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请假审请表》,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四条 研究生请假两天以内,由导师(或所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经导师同意,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经导师同意,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手续(病重或住院者除外)由本人办理,否则视为无效。研究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与事实不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条 研究生请假获准后离校,请假期满回校后要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者,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或返校后不及时销假者,依据《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作退学处理或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应当休学。
第七条 研究生在请假离校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