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农学院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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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农学院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的要求,为加强研究生证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证是证明在读研究生身份的重要证件,研究生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研究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私自涂改、转借他人或作非法用途。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后,由研究生处核发研究生证。研究生证须贴本人照片、加盖学校钢印和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 非带薪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可以享受假期乘火车优惠(研究生证内需粘贴优惠卡,方可在购票时享受优惠)。
  第四条 符合享受乘车优惠条件的研究生须如实将优惠乘车到达车站填入学籍表和研究生证。未婚者填写父母户口所在地(父母分居两地,可凭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有效证明,选择一方所在地),已婚者填写配偶户口所在地。父母或配偶户口所在地变动的,须持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办理更改。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证件,研究生证一旦丢失,要尽快登报声明作废,并按有关规定到研究生处补办。补办研究生证要收取工本费。学生在校期间,限补办一次。
  若在申请补办期间或补办后找回原来的研究生证,应立即向研究生处说明,终止申请或退回新补的研究生证。一个研究生不得同时持有两个研究生证。
  第六条 因研究生遗失或转借本人研究生证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本人姓名更改,办理更改姓名时应持有校保卫处(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第八条 因毕业、退学、转学或出国留学需离校时,应将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处注销,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若丢失,需交纳工本费,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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