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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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一)

  学校概况

  西安财经学院是中央与地方共建、陕西省主管,以经济和管理学科为主,经、管、文、法、理、工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多学科普通高等学校。2007年接受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优秀。

  学校位于古都西安南郊,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雅,历史积淀丰厚。学校占地面积1579亩,校舍建筑面积54.65万平方米,藏书153万册,中外文期刊2225种,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629万元。

  学校设有经济、统计、管理、会计、文法、信息、政治与行政、国际教育8个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公共外语、体育3个教学部。拥有统计学、企业管理、财政学、产业经济学、经济法学5个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现开设经济学、金融学、统计学等29个本科专业,涉及一级学科14个,拥有统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财政学、经济法学4个省部级重点学科和统计学、金融学、法学3个省级名牌专业。目前全日制在校本科及硕士研究生14184人。

  学校拥有一支结构较为合理的教师队伍。现有专职教师860人,其中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431人,近百名外籍专家和国内著名统计学家、经济学家、人文学家受聘担任学校兼职教授。拥有西安统计研究院、陕西省统计研究中心、陕西省现代企业管理研究中心、陕西省国防科技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陕西省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等5个省部级科研基地和西部农村公共经济研究中心、资源环境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文化资源与产业研究中心3个校级科研基地。建有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资助建设的金融与证券投资实训中心、财税信息化管理实训中心、企业策划与设计实训中心、ERP实训中心、大学物理实验室等22个实验室(实训中心)及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实验室、政府统计网格实验室、管理工程实验中心等7个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有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102个。

  学校十分重视科研工作。2002-2007年,我校先后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7790篇,其中核心期刊发表2092篇,权威期刊发表及被EI、SCI、ISTP、CSSCI、CSCD收录学术论文400多篇;出版专著、教材147部,承担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234项,有39项成果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学校主办的学术期刊《统计与信息论坛》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检索(CSSCI)来源期刊,《西安财经学院学报》为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比利时、英国、美国、俄罗斯、德国、澳大利亚、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35所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与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英国布莱德福大学、格拉摩根大学、美国库克大学、拓玛斯大学等国外院校建立了合作办学关系。完成了比利时弗拉芒政府资助的发展合作项目、“联合国P-44项目”、“欧盟在华投资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等国际合作研究课题。

  学校在50多年的办学历程中,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

  了数万名经济管理人才,积淀了较为丰富的优质教育资源,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为建设特色鲜明的财经大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〇〇九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西安财经学院是中央与地方共建,陕西省主管,以经济和管理学科为主,经、管、文、法、理、工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多学科普通高等学校。

  我校现有统计学、企业管理(含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财政学(含税收学)、产业经济学和经济法学5个硕士学位授予权专业。2009年各专业拟面向全国招收硕士研究生140人,实际招收人数以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一、招生录取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的硕士生报考条件者可以报考。报考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人员;

  ③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④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招考;

  ⑤已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

  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同等学力考生在统考初试合格后,除参加复试外,还须加试两门笔试课程。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请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进行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10月中旬左右,具体时间请考生关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hsi.com.cn)的通知。

  2、现场报名地点:以各省(市)招办指定的报名点为准。

  我校在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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