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科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本科教学督导体系,理顺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关系,落实督导工作责任,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加有效发挥督导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建立校与院两级本科教学督导组织。
第三条教学督导组是由学校或各院设立的常设组织。它的任务是:在校或院的领导和指导下,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价;对教学信息进行收集、研究和反馈;开展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知识能力素质的整体提高,重视寓育人于教学工作之中。
二、遵循教学的客观规律又有利于深化教学改革,以党和国家以及上级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关于本科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三、对教学情况的了解与掌握要力求客观、全面、深入,着重对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的发挥性进行督导。
四、对教学和对教师的评价务求准确、公正、公平。
五、督导工作要以总结经验、弘扬先进、改进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
第二章教学督导组
第五条学校和学院两级教学督导组,分别负责协调、组织、运作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校教学督导组对院教学督导组有着工作方面的指导关系,但不具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六条教学督导组的组成:
学校聘任校教学督导员 11~15 名,组成校教学督导组,设正副组长各 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