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为规范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严肃招生纪律,保证招生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及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按需招生,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招收博士生的选拔主要为学校统一考试。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和复试都是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考试是指初试所有考试科目由学校统一命制试题、组织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划分录取最低分数线。复试具体安排由校内各学院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分为定向培养和非定向培养两种。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按定向协议的工作单位就业,非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学校、学院分级负责,共同协作完成,学校负责宏观管理,各学院负责具体事项组织实施。
1.研究生院是学校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具体业务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2.各学院成立由院长、党委书记、主管院长、博士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博士生导师代表等构成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过程的监控、协调和管理,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长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事宜,具体业务工作由学院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博士招生计划是招生工作的导向,须公平、公开、公正地执行。
1.根据各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条件保障等因素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及质量考核等情况,合理分配学科及博导的招生计划。每位博士生导师最多指导2名新招收的博士研究生。每位博导指导博士研究生(包含在读博士研究生)限额6名。
2.博士招生计划以学院、学科或博导进行分配、公布。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学院、学科或博导招生计划为参考招生计划,具体执行计划需国家下达招生计划后,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根据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招生计划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综合因素,调整学院、学科或博导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第七条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1.根据国家、四川省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具体情况,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实施制定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编制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2.初试、复试外国语种限选英语语种参考。
3.招生导师、专业、研究方向和招生计划、考试科目等信息以四川师范大学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形式通过研究生院网站和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平台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学费、学制及奖助
第八条 学制、学费、住宿及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1.定向培养学制为4年,非定向培养学制为3年。
2.博士研究生实行收费制。文学、教育学类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年9000元,数学类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按学制期内前3年缴纳。
3.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可由学校提供4年住宿(2人间)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可由学校提供3年住宿(2人间)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
4. 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享受学制期内前3年奖学金参评资格,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享受学制期内3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助学政策
1.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我校的规定,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按月发放,每年共计10000元。
2.学校已建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简称“三助”)制度,博士研究生可通过参与“三助”获得相应经济报酬。
3.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教[2014]180号 ),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4.学校还通过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博士研究生的资助力度,确保不让博士研究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条 奖学政策
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政策规定,我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共设置有以下几种:
1.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奖励为每生3万元。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
2.学校设有学业奖学金。共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1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
3. 学校设有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为该生该学年应交学费金额。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
4.学校设有励志奖学金。共两个等级,一等奖励志奖学金为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励志奖学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在每年评审确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六章 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
一、博士研究生招生每年进行一次。报考条件如下: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全日制硕士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 最高学位只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考生,复试时须按规定加试政治理论课和两门报考学科硕士生主干课程;获得硕士学位但未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考生,复试时须按规定加试政治理论课和两门报考学科硕士生主干课程。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学校招生规定。
二、报名日期和地点
博士研究生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只完成网上报名,但未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报名无效。博士研究生须进行统一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和报名网址:届时在研究生院网站查询。
2.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现场确认时间届时在研究生院网站查询。现场确认地点为: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狮子山校区第二办公楼二楼211室)。
三、报名手续
1.考生于规定时间内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指定规定的网站上报名,填写报名信息,打印《报名信息确认表》、《报考登记表》。
2.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持:⑴《报名信息确认表》、⑵《报考登记表》、⑶《政治审查表》、⑷两位《专家推荐书》、⑸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⑹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⑺硕士毕业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交验学生证复印件,入学时交验硕士毕业证书)、⑻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入学时交验硕士学位证书)、⑼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入学时交验硕士学)、⑽硕士阶段成绩单、⑾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生在录取检查阶段提供)、⑿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书(应届硕士生在录取检查阶段提供)、⒀本科阶段成绩单(学士学历报考)、⒁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预研究计划、⒂体检表等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并缴纳报名费180元。
考生应如实填写有关资料,交所在学习或工作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应届硕士生报考还须提交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开具的报考资格审查通过证明。
四、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考生报考信息、现场确认材料和报考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第七章 命题、初试
第十二条 命题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所有科目均由学校自行命题,命题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初试考试
1.考试科目为三门:英语和两门业务课,业务课考试包含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每门课程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2.考生须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当年公布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规定的考试科目准备考试,如业务课有选考科目的,请注明选择的选考科目代码和名称,不选者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指定。
3.初试考试时间:以《准考证》通知为准。考生自行在规定时间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领取,学校不再寄送。
4.初试考试地点:以《准考证》通知为准。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八章 评卷
第十四条 评卷
1.评卷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
2.查阅试卷规定。考生本人不准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3日内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和理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3.入学考试成绩实行网上公布,考生可以在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成绩公布时间一般在每年4月。
第九章 复试
第十五条 复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科研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博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方法包括初试完毕后复试或由学校划定复试最低分数线后再复试,各学院可以自行选择,但需在初试前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复试成绩由各学院公布具体的单项成绩和复试总成绩。
第十六条 复试时间由报考专业所在学院安排,进入复试的考生主动与报考学院联系,按学院规定时间按时参加复试。复试考生需带齐复试所需身份证、准考证、参与科研情况、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书、学习(工作)中获奖证书、自我评价材料、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等,复试专家小组将对考生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审核评估结果作为评定复试成绩和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复试内容包括:面试、笔试、英语口语、攻读博士期间预研究计划等,各项具体的分值由各学院自行决定,同一学院须采用同一标准。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十八条 所有参加报名的考生均需按要求参加体检,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提供符合要求的体检表。体检标准按照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全面审查拟录取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认真审核拟录取考生的人事档案、现实表现等材料。
第二十条 加试在复试期间进行,内容为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和政治理论科目。加试方式为笔试,每科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加试成绩不计入考生总成绩。
第九章 录取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初试业务科目总成绩占50%,复试总成绩占50%计算考生的综合成绩,即:综合成绩=初试总分+复试总成绩。其中初试两门课总分200分,复试满分200分。初试科目中的外国语成绩只划定最低要求分数线,不计入初试、复试的总成绩。
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顺序和导师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如有拟录取的考生放弃录取,则按照综合成绩排序,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考同一研究方向且同一博士生导师的考生依次替补录取。如没有符合要求的替补考生,考生、博士生导师可以进行双向选择,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允许初试科目相同的一级学科内进行调剂录取。如调剂录取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可以将此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学科或学院,以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以下情况均不予录取:⑴初试单科成绩未达到全校统一划分的最低分数线要求者、⑵复试任一单项成绩不及格者、⑶加试科目单科成绩不及格者、⑷政审不合格者、⑸体检不合格者、⑹报名材料未提供完备者、⑺报名材料信息虚假者、⑻报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⑼应届硕士研究生入学时不具有硕士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者均不予录取。如录取后(包括已经毕业了博士研究生),学校发现考生不符合国家的录取政策,学校可以在任意时候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录取为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须全日制脱产学习,人事档案材料全部转到学校,毕业后按国家就业政策重新就业;需保留工作单位,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定向协议和提供政审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拟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名单将在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正式录取。公示结束后,拟录取考生须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录取通知书一般在6月下旬左右寄发。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持原单位的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1.博士研究生考生对考试科目、研究方向、博导、复试和录取等具体事宜有疑问的,请直接与相关学院联系。
2.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报名、考试、成绩查询和打印、调剂、复试和录取等信息和有关通知全部实行网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考生本人,考生需密切关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3.博士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努力营造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学校声誉。考生申诉和纪检监督联系方式如下:
⑴学校纪委:电话:028-84760624,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处);邮政编码:610068。
⑵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28-84760693,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610068。
4.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在狮子山校区。
5.各学院联系方式以四川师范大学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国家、四川省、学校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此章程也相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