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系统正式开通 立即报名
甘肃政法学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已公布,详情如下:
甘肃政法学院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甘肃政法学院是甘肃省属的唯一一所政法公安类普通高等院校。其前身是1956年创建的甘肃省政法干部学校,1984年更名为甘肃政法学院,开办普通高等教育。2004年,甘肃省国防工业学校并入甘肃政法学院。经过50多年的建设,特别是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学校现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政法公安类院校之一。
学校位于兰州市科教中心安宁区。校园占地面积554亩,有校本部和西校区2个校区。现有各级各类在校学生13893人。其中,各类在校研究生302人。学校现有教职工696人,其中,专任教师509人,教授、副教授205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31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2人,甘肃省领军人才4人,省级教学名师4人,兼职客座教授174人。
学校设有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公安分院、经济管理学院等11个二级学院。有甘肃省经济法制研究中心、西北民族地区侦查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心等2个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证据科学技术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有甘肃省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等10余个校级科研服务机构,文件检验、法律实验实训中心等29个设备功能齐全的教学实验室。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总计110余万册,中外文报刊合订本4.3万余册。
学校学科专业特色鲜明,法学、公安学教育优势明显。现设有法学、侦查学、工商管理等25个本科专业,涵盖了法学、经济学等六大学科门类。有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个国家级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民商法学、刑事科学技术等2个省级重点学科。
“十一五”期间,学校获准开展硕士研究生教育。目前,学校共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4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覆盖了法学、管理学2个学科门类。
学校立足甘肃,辐射西北,面向全国,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自建校以来,已累计向社会培养各级各类人才2万余人。学校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学校主办的学术期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和《西部法学评论》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其中,《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被评为“全国高校百强社科学报”。学校重视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发展对外交流合作,多次举办或承办如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全国学术年会等多类型、多层次的学术研讨会,并与英国胡弗汉顿大学、伍斯特大学等国外知名院校建立了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等校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
新时期,学校将秉承“崇德明法、弘毅致公”的校训,坚持“稳定规模、提升内涵、突出特色、提高质量”的办学思路和“法学创品牌,公安学办特色,法商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建设思路,努力把甘肃政法学院建设成为在西北地区有重要地位、全国同类院校中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教学型政法公安院校。
2012年,我校面向全国招收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含侦查学、治安学、物证技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区域犯罪侦查理论与实务等5个公安类专业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会计学、企业管理、旅游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等13个专业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等2个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学术型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2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征得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的具体事宜,以《甘肃政法学院2012年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章》和《甘肃政法学院2012年招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章》为准。
(三)外国语应试英语,不录取其他外国语种考生。
(四)各专业均招收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二、报名、现场确认与准考证下载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一)网上报名:报考2012年硕士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11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预报名时间为2011年9月25日至9月29日(每天9:00-22:00)。
2.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本人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3)考生(含推免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招生单位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国家按照一区、二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范围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5.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现场确认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
2011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地点
本人户口或工作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
(三)准考证下载
2011年12月25日-2012年1月9日,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所有考生(含推免生、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教育硕士生)均须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学校将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三、初试
(一)初试日期和时间
2012年1月7日至1月8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月9日进行)。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1月9日,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二)初试科目
1月7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
1月7日下午外国语
1月8日上午业务课一
1月8日下午业务课二
1月9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满分各为100分;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的满分各为150分。考试方式为笔试。
(三)考试大纲及命题
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数学三。全国联考科目为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的相关机构组织编制。
报考我校各专业学术型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由我校组织命题。
(四)报考我校各专业入学考试具体考试科目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四、体格检查
我校将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硕士生体检工作,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凡报考我校公安类专业方向(侦查学、物证技术学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考生,体检标准参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执行。
五、复试、调剂、资格审查和录取
(一)复试和复试形式
1.复试是入学考试的一部分,是对初试达到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在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熟练程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实践技能以及在初试中暴露出来的知识缺陷等方面进行的进一步的考查。
2.凡报考资格审查合格,初试成绩符合国家统一分数线者,我校将按1∶1.2左右的比例依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复试名单。
3.凡参加全国统考,符合我校复试条件的跨专业和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需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笔试)。法律硕士(非法学)除外。
4.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网报时应如实填写,现场确认后不得更改。
(二)调剂
L.我校对虽然达到分数线,但由于招生计划等限制而不能安排复试或复试后不能录取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将负责把考生全部材料及时转至第二志愿单位。
2.根据教育部规定,初试成绩未达线考生的报考材料不得转寄第二志愿或其他招生单位。
3.报考学术型和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相互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在复试阶段进行。复试前,我校将对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接受资格审查时,须向我校提交下列文件:
1.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1份;
3.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考生本人政审材料。
(四)录取及录取形式
1.我校将在经过复试和政审后,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硕士生,与国家计划硕士录取标准相同。招收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考生被录取前,由我校、用人单位和拟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分别签定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合同。
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考生,经复试合格后,可按一定比例录取为非定向或定向硕士研究生。
4.被拟录取的新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需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5.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对在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六、学习年限
攻读我校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限除法律硕士(法学)为2年外,其余为3年,均为全日制。
七、毕业生就业
研究生培养类别分非定向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四种。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注意事项
(-)以上信息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2012年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待国家招生规模下达后确定。
(三)2012年招生规模中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的比例以国家下达的实际招生计划为准。
(四)考生在初试中,如有一门初试科目缺考或违纪,则该考生所有初试科目试卷均不评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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