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积极上进,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待遇,按原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脱产在校的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第三条 在校的非定向类研究生,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享受全额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四条 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未满两年的,每生每月22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的,每生每月24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0元。
3、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一般发放30个月。在校学习时间少于30个月的,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发放;在校学习时间超过30个月的,按30个月发放。
(二)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的,每生每月263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的,每生每月283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的,每生每月303元。
3、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共发放34个月。
4、提前攻读博士的学生,自获得博士研究生学籍之日起,按博士研究生的标准发放普通奖学金。
第五条 几类特殊情况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
(一)出国研究生
1、出国不满三个月的,照常发放普通奖学金;
2、出国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下同)不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原普通奖学金的70%;
3、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停发普通奖学金。
(二)病休研究生
1、研究生因病休学不满六个月的,照常发放普通奖学金;
2、研究生因病休学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发给相当于原普通奖学金的70%。
(三)违纪研究生
1、研究生受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处分),按普通奖学金标准下浮40元,执行时间为一年;
2、研究生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停发普通奖学金。
(四)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予以退学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