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各学科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了《西安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请各教学单位及硕士研究生导师遵照执行。
2006年12月7日
西安外国语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导师遴选
(一)导师遴选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培养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发展学科建设,优化师资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2.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审核坚持自愿申请、公开评审、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导师遴选对象以本校教师为主,在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规定的前提下,聘任校外有关专家学者。
(二)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治学严谨,品行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并参与过研究生教育工作。
3.具有所从事学科内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主讲过本科以上专业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能开设1-2门硕士学位课程。
4.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研究动态,有较丰富的科研成果。近5年来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含三篇),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参与编写并承担1/3以上的内容)。
5.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2项,或获得过校级以上科研奖励。
6.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二、导师遴选程序
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总体规划,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根据需要每年或每两年遴选一次,遴选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半年。新遴选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次年上岗招生。程序如下:
1.申请者根据学校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的安排,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2. 由学科负责人召集本学科评议组人员组织评审。学科评议组一般由3-7人组成,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者则为通过。
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科负责人将本学科评议组审议通过的导师申请材料上报研究生部办公室,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投票方为有效,赞成票通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者,方可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 已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一般只在一个专业担任导师。如有需要担任其它专业的研究生导师,必须另行申请,但其所具有的研究生导师资格不得超过两个学科(专业)范围。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证书,研究生部根据年度招生情况实施聘任。
三、导师聘任与上岗
1.学校每年3月份对已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并确认上岗。各学科教研室将导师上岗的确认名单报研究生部备案。
2.具有导师资格、但目前在国外、本年度没有明确回校计划者,暂缓聘任。
3.连续两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者,暂缓聘任。
4.计划出国进修或因其它原因离校一年以上者,暂缓聘任。
5.受聘期间出国进修或因其它原因离校一年半(含一年半)以上者,应提前通知本学科负责人,并安排好已有的研究生指导工作,报研究生部备案,停止继续聘任。
6.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或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则停止聘用,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导师资格。
7.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厚的已退休导师,如本人身体健康,自愿上岗,可根据工作需要延聘上岗,延聘期间享受在岗导师的同等待遇。
四、导师职责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学术道德高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动态,积极从事科学研究。
3.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工作,认真完成教研室分配的任务。
4.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情况,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5.开设1-2门研究生课程,并积极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
6.指导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7.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调研和开题报告,并有修改论文的义务,同时对不能按规定完成论文或论文质量不合格的研究生,有权否定其答辩资格。对不能按导师要求完成学习及研究任务或不能按期答辩和毕业的研究生,应及时与教研室和研究生部沟通,提出可行的延期方案。
8.因各种情况不能完成指导工作,应事先与教研室和研究生部联系,对未完成的指导工作提出书面说明或建议,以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五、导师的考核与管理
1.各培养单位成立以学科负责人为组长的考核小组,于每学年末对导师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由参与研究生教育的教师和部分学生代表组成。考核方式由各培养单位制定实施,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2.考核内容包括:导师职责履行情况、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教学水平和指导论文的水平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3.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认为不称职:
1) 不按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或不按规定制订和执行个人培养计划,造成严重后果者;
2)长期离校,没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和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做出妥善安排者;
3)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不能为人师表者。
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导师年度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汇总各培养单位的导师考核结果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评议导师的续聘和解聘事宜。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