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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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的通知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的通知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的通知
师校发〔2007〕14号)
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与上岗条件,依据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法规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全面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大力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决定》(师校发[2007]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经学校第六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研究生教育 条例 通知
送: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副校长。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4月9印发
共印130份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与上岗条件,依据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法规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全面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大力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决定》(师校发[2007]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一条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第二条 全面了解研究生德、智、体等各方面情况,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以及研究生的特点,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注重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创造性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 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对撰写论文提出指导性意见。详细审查学位论文,做出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
  第四条 导师应与研究生定期面谈,了解和检查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思想情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培养研究生爱国敬业的精神,以及恪守学术规范的严谨治学态度。
  第五条 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导师因公离校一个月(含)以内的,须事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一至三个月(含)的,须经院(系、所)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并由院(系、所)落实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离校三个月至一年(含)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由院(系、所)指定合作导师在其离校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其在读的研究生应转由所在二级学科的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章                  上岗条件
 
  第六条 全职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基本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讲师职称且已取得博士学位;
    (二)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应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并至少讲授过1门本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须至少讲授过1门本专业学位的主要课程;
    (三)一般应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包括论文开题、研究方案、教育实习、基础实验等
  第七条  全职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基本条件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1.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
    2.主持承担纵向或横向在研科研或教研项目(以在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为准),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有较充足的科研任务;
    3.指导或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具有培养研究生的工作经验,至少讲授过1门硕士学位课程,曾独立培养过一届硕士生,且指导的研究生已获硕士学位;
4.年龄一般不超过61周岁,主持或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身体状况良好的超龄教师,在提交人事处出具的延聘证明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招生年限。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  
2.近三年来,文科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篇(含)以上,其中须有1篇SSCI论文或2篇我校规定的B类期刊论文;理科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8篇(含)以上,其中至少4篇应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且至少有2篇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含SCIE)或EI期刊上发表;
3.文科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理科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4.指导或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曾独立指导过一届硕士生,且已获硕士学位;至少讲授过1门硕士学位课程,并具有与博士生导师合作指导博士生的经历。
  第八条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基本条件
    (一)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
    1.仅限在专业学位范围内选聘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与我校相关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至少讲授1门专业学位的主要课程。
    (二)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1.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并已被我校聘为兼职教授;
    2与我校相关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
    3.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与科研能力,主持或承担合作科研项目,或在所属领域承担国家重大政策性研究项目。
 
第三章 审定程序
 
  第九条 首次申请上岗导师的审定办法
  (一)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1.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或《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向所属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提出申请。
  2.单位遴选:各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遴选符合上岗条件的申请人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或博士生指导教师,经院(系、所)学术委员会审议,院(系、所)务会通过,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3.分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单位推荐意见审核申请人基本情况,经审议、表决,确定硕士生指导教师或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1.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
①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向所属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提出申请。
    ②单位遴选:各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遴选符合上岗条件的兼职教师担任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同时配备一名全职硕士生指导教师担任合作导师,经院(系、所)学术委员会审议,院(系、所)务会通过,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③分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单位推荐意见审核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基本情况,经审议、表决,确定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2.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①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向所属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提出申请。
 ②专家推荐:由教学科研单位指定两名相关专业的本校具有教授任职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就申请人的学术专长与科研水平分别写出推荐意见,提交单位参考。
  ③单位遴选:教学科研单位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遴选符合上岗条件的申请人担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同时配备一名全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合作导师,经院(系、所)学术委员会审议,院(系、所)务会通过,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④分会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博士生导师的上岗条件审核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定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确定准予上岗招生的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第十条 已上岗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审核
(一)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审核与人事处组织实施的职务聘期考核同步进行。考核合格的教师,续聘上岗招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次年按首次研究生导师上岗程序重新审定其导师资格。
(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由各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审核,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兼职博士生导师上岗招生的资格,授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全职硕士生导师、全职博士生导师以及兼职硕士生导师上岗招生的资格,并委托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在两个专业同时招生或转专业招生,按照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在人事处未进行职务考核期间,对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由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对其问题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经分会表决,做出限期改正、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应由招生单位配备合作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兼职研究生导师指导的我校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须署名“北京师范大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决议事项获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上岗条件仅为基准条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各年度、各学科专业高于本条例的上岗条件。
  第十七条 本条例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师范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北京师范大学遴选副教授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北京师范大学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细则》、《北京师范大学关于遴选硕士生导师的规定》以及凡与本条例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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