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10年从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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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2010年从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简章

 
2010年北京大学从港、澳、台人士中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实行以考察综合素质能力为基础的申请考核办法。现将具体规定公布如下:
一、招生学科、专业
凡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招收港澳台生。具体招生专业、研究方向请见北京大学生港澳台生招生专业目录。
二、学习方式和学习年限
1、学习方式为全日制。
2、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博士生一般为4年。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但硕士生最多不超过4年,博士生最多不超过8年。
三、申请资格
1.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
2.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
3.身体健康,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位和学术水平以及语言能力达到一定的要求。
四、申请的程序
1.申请人可在2009年10月15日至2009年12月15日登录北京大学接收港、澳、台人士申请攻读研究生报名网站,提出入学申请。申请表需网上填写,网址及具体报名办法届时在北京大学研究生网站上通知。申请人一般最多可以申报我校一个学院(系、所、中心)两个相近专业内相应的四个研究方向;
2.申请人网上报名后,需打印出申请表、贴照片、填写人工填写部分并签名。申请表和其它材料一同寄送。
3.接受申请材料时间:2009年10月15日到2009年12月30日。如邮寄申请材料以邮戳时间为准。
4.申请材料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XXXX学院(系、所、中心),研究生教务办公室收。邮编:100871
5.申请材料包括:
①申请表;
②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③学位证书的原件或公证件;
④毕业院校正式成绩单的原件或公证件;
⑤外语水平证明;
⑥两封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职位人员)的推荐信;
⑦个人陈述(含研究计划),硕士800字左右,博士1500字左右,用中文撰写;
⑧已发表的学术文章目录及摘要以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证明文件;
⑨所申请院系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6.申请费:博士申请费200元;硕士报名费140元(MBA200元),复试费100元,硕士报名费和复试费在复试时一起交纳。
五、复试
1.复试由学院(系、所、中心)招生委员会组织招生专业导师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对申请者的来源学校、专业、学术水平、品德及其在申请专业领域内的发展潜力进行审核后确定复试人选。
2.2010320前发复试通知书。复试时间一般在2010年4月。复试地点由招生的学院(系、所、中心)安排。
六、招生类别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
七、学费与奖学金
1.博士生:
①博士生学费15000元/年;
②博士生设学业奖学金,标准分三等:一等奖学金12000元/年,并免交学费;二等奖学金7200元/年,并免交学费;三等奖学金免交学费;各学院(系、所、中心)参考此标准自行制定奖学金设置和评定办法,与祖国内地学生一起评定,并实行动态评审;
③按教育部规定,已获博士学位后再次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须缴纳学费,不能免除;
④经特别说明的博士生招生项目按其简章规定缴纳学费,不设学业奖学金;
2.硕士生
①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的硕士生学费13500元/年;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的硕士生学费10000元/年;
②硕士生设学业奖学金,标准分三等: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的硕士生一等奖学金7200元/年,并免交学费;二等奖学金3600元/年,并免交学费;三等奖学金免交学费;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的硕士生一等奖学金7200元/年,并免交学费;二等奖学金3600元/年,并免交学费;三等奖学金免交学费;各学院(系、所、中心)参考此标准自行制定奖学金设置和评定办法,与祖国内地学生一起评定,并实行动态评审;
③按教育部规定,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再次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须缴纳学费,不能免除;
④未获得奖学金的人员须按规定缴纳学费;
⑤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其它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须按其招生简章规定缴纳学费,一般不设奖学金;
3、有关奖助学金的具体规定请参阅《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简介》。
八、录取
根据考生提交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审核结果、导师意见等,最终确定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于6月下旬发给考生本人。
九、入学
新生于2010年9月中旬前报到入学。具体时间在“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新生报到时,由学校进行身体复查,体检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十、住宿
住宿按学校规定安排,按照祖国内地同学相同标准提供宿舍、收取住宿费。
十一、医疗
学生注册后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可参加学生人身保险。
十二、学位
课程学习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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