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开展跨学科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实施双导师指导制度(以下简称“双导师制”),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鼓励实行双导师制。为顺利推行研究生培养的双导师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导师制的含义
双导师制是指由导师和合作导师为主共同组成的导师组负责制度。
导师应为具有导师资格的校内人员或具有兼职导师资格的校外人员。合作导师可以是:(1)具有导师资格的校内人员;(2)具有兼职导师资格的校外人员;(3)具有合作导师资格的校外人员。
双导师之一须为我校人员,另一人可以是校外(含境外)人员,也可以是校内非同一学科(跨二级以上学科)人员。
具体组合方式可以是:
1.具有导师资格的校内人员+具有导师资格的校内人员;
2.具有导师资格的校内人员+具有兼职导师资格的校外人员;
3.具有导师资格的校内人员+具有合作导师资格的校外人员;
4.具有兼职导师资格的校外人员+具有导师资格的校内人员。
二、研究生导师应承担的工作
在实行双导师制培养研究生时,导师应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及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合作导师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
合作导师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导师制定培养计划并指导研究生;
2.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或科研经费;
3.参与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4.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
5.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
合作导师可以以不同方式完成以上工作。为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原则上要求合作导师每年在山东大学用于指导研究生的时间累积不少于一个月,或每年为其指导的研究生提供在合作导师就职的工作单位不少于两个月从事研究的条件。
三、其它有关事项
1.根据学科实际情况,需要校外兼职导师招生的,其姓名及研究方向等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公布;合作导师仅作为校内导师的协助指导人员,不能独立招生。
2.双导师制培养的研究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产权归属由两位导师和研究生协商解决,研究生的工作要得到充分体现。
3.聘任校外合作研究生导师的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
4.校内人员作为合作导师的工作量由导师及合作导师协商解决。
四、本办法自2006级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