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研究生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重要成果,促进我校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在册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一般为一、二年级的博士研究生和二年级的硕士研究生。
1.博士研究生要求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学位论文选题具有前沿性和开拓性;至少能够提交近三年在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2篇。
2.硕士研究生要求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并成绩优秀,有一定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学位论文选题具有一定的前沿性。
第二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标准为: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前期工作基础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特色鲜明。
3.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预期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4.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或有望成为省级(含省级)以上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的评审每年一次,一般在2月份。首先由研究生个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单位评选、推荐,报研究生学院。最后由研究生学院组织专家评审,公布资助名单及金额。
第四条 获得创新基金资助的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时间至少应保证在一年以上。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项目研究中期研究者要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划拨下一阶段资助经费。
第五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指导教师审核,研究生学院复核,依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报销。经费使用范围为:调研费、资料费、实验材料费、打印费、论文版面费等。
第六条 获得创新基金资助的研究生在毕业答辩前应以山东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的名义取得以下成果:
文科博士生至少在本学科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学校认定的D类以上刊物;理工科博士生至少发表2篇被SCI收录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硕士生至少在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 获得创新基金资助的研究生完成规定的任务可优先参加有关评奖活动,其学位论文可优先评选为校级优秀学位论文,或优先推荐为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并参加全国优秀学位论文评选。
第八条 对达到或超过规定任务、成果突出的硕士研究生,在考取我校博士研究生后,经本人申请,并征得导师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后可继续予以重点跟踪资助。
第九条 获得创新基金资助的研究生在正常毕业时间内未完成规定任务,一般应推迟答辩。对已达到学校研究生正常毕业要求者,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审批后责成退还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后,允许参加毕业答辩。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