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调动研究生自觉参加学术科技活动的积极性,追踪科学前沿,促进我校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提高研究生学术、科技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必须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各种相关专业的学术、科技活动。每位研究生每学期不得少于三次。
第二条 凡学校、研究生院及各院(系、所)组织举行的学术、科技活动,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必须参加。
第三条 凡校外学术、科技组织,省、部、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及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各项相关的学术、科技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
第四条 凡向正式出版刊物,各种学术科技会议提交论文或科技成果作品的研究生,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但文章或作品的作者单位必须署名为“石油大学研究生院(华东)”。
1.凡在全国大学生学术和科技活动中获特、一、二、三等奖的研究生,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奖励;在省(部)级大学生学术和科技活动中获特、一、二、三等奖的研究生,分别给予800元、600元、400元、300元奖励;在学校各种学术和科技活动中获奖的研究生,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2.凡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论文,被国家级、省(部)、学术会议入选并获奖的研究生,每篇奖励300元、200元;被国际性学术会议入选并被大会指定宣读论文且收入正式论文集的研究生论文,每篇奖励500元;凡研究生作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导师第一作者)完成的论文,被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每篇奖励1000元奖金。
第五条 参加学术、科技活动的情况与各种评优、评奖挂钩。
1.凡在本年度未达到基本次数要求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各种评优或评奖。
2.凡有1/3研究生未达到基本参加次数要求的集体,不得申请评选先进集体。
第六条 为了严格管理,特制定“石油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科技活动记录卡”,参加活动时由会务组织者签字。
以上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