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课程设置要求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严格按照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
的要求进行安排。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应在更高层次上反应
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最新进展,而不应是本科生课程内容的简单重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习的课程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学位课为研究生必修课
程,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非学位课为研究生选修课程,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四条 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要求的变化而开设的新课程,必须先由主
讲教师拟定课程教学大纲,由所在学院分委会论证通过后,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课申请表》)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二章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研究生部将根据培养计划的课程汇总情况,于每学期第10周向学院
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各学院落实教学任务后在每学期第12周将任务安排前返回研究生部。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要求有副教授(含)以上(或相当的)高级职
称或有讲师(或相当的)职称同时具有博士学位。任课教师一经确定,中途一般不得调换,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换时,需经所在学院批准,并向研究生部提交情况说明。
第七条 研究生部已下达教学任务、所在学院因故不能按时开出的,应于开
课前四周(不含假期)向研究生部提交情况说明,并填写课程安排变更申请表。
第八条 为提高教学效益,保证教学效果,对选课人数不足5人的选修课程,
原则上研究生部将不在教学计划中排课。
第三章课程教学管理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内容和授课计划规定的进度进行教
学,不经研究生部批准,不得对教学内容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或随意增减课时。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课堂教学为主,也可采取讲授与研讨结合的方
式。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应向研究生介绍本课程概况、教学计划、考核方式、总成绩构成,并对学生学习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或讲义,并不
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对学生课堂考勤要有检查和记载。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不得私自任意调换上课时间和地点。任课教师在授课期
间请假应有学院审批,并履行请假手续,不得私自停课或找人代课。
第四章课程教材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或课程组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国内外先进
的、适应我校研究生培养目标的教材,教材制定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四条 需统一订购教材的任课教师于开课上一学期第十二周前报研究生
部汇总,由研究生部通知教材科统一订购。
第五章考核、监考、成绩评定、阅卷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凡是研究生培养方案列出的每一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采用
百分制记成绩。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
1.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必须考试,选修课两种
方式均可。各课程考核方式由授课教师确定,所在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2.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一般由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组成。
课程平时考核和期中考核的成绩,依课程特点在总成绩中占有一定比例,并在成绩单中注明。
3. 考试形式可采用笔试、笔试口试相结合或实际操作等方法;可闭
卷,也可开卷,由授课教师确定,所在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4. 考查除与考试方法相同外,也可采取撰写论文、报告的方式进行,
由授课教师确定,所在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5. 凡采用论文、报告等形式的考查,要求任课教师给出评语和百分
制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 命题
1. 任课教师应按大纲要求命题,所命试题经所在学科审定后,报研究生部备案。考试课程(学位课、选修课)需交A、B两份试题。
2. 笔试时间一般为2~3小时,由任课教师确定,并在试卷上注明。
第十八条 考试安排:学期期中结束的课程,考试日期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两
周内,具体日期由教师确定后通知研究生部。
第十九条监考:考试的学位课由承担教学的学院安排教师监考,每个考场
的考生人数宜限制在50人(含)以下,要求两名(含任课教师)教师监考;同一考场人数达50人以上者,应适当增加监考教师。
第二十条成绩评定: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学期期末结束的课程应
在放假前)将考试成绩、考试信息登记表、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学生考勤表等教学文件交研究生部。
第三十三条 试题与试卷管理:研究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规定将试
题和试卷上交学院保存三年,研究生部将不定期抽查研究生课程的试题与试卷,组织专家组评估,并通报抽查和评估结果。
第六章课程建设与评估
第四十四条 为加强课程建设研究生部立项支持精品课程、双语课程建设、
教学改革和研究生教材编写等项目。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部将定期组织教学督导,通过课程巡视、研究生评教等
多种形式,对课程教学情况进行评估,以激励和督促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研究
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部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