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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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

天津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和相关申请人: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的通知》(学位办[2011]70 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对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做进一步完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 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 号)文件,重申和调整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条件:将《天津师范大学关于接受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下载地址:http://59.67.75.234/admin/col_image/FWEF20073115110.htm)中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参照第六条第(二)款中1、2两项要求,必须在四年内完成,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的相关年限规定调整为“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参照第六条第(二)款中1、2两项要求,必须在六年内完成,且成绩合格。六年内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即截至 2012年 6 月,超过上述期限的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如仍要申请硕士学位,无效课程须重新进行考试。今后以此类推。
二、根据学位办[2011]70 号文件,所有未授予学位的同等学力申请人均须纳入“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统一管理。该信息平台要求如下:
1、学校统一发布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信息,包括学科与专业名称、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目录;组织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资格审查和课程信息录入;组织包括全国水平统一考试直至论文答辩申请和授予学位的全程管理。
2、在学校发布学科信息后,申请人须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www.chinadegrees.cn)注册登录后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和提交个人信息(含电子照片),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学校确认信息,同时采集图像和指纹信息,签署《诚信承诺书》。
三、由于政策调整和信息平台的建立刚刚开始,急需做好规范清理工作。研究生院已在该信息平台发布了相关的学科信息,各学科的培养方案待修订完善后另行发布。请申请人自行到信息平台注册个人信息,填报相关专业,并按要求于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及资格审查。
联系电话:23766155    联系人:王罡
研究生院
20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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