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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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学位委员会:
经研究,批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现将批准的你部门所属单位的名单(见附件一)发给你们,请下达到有关单位。
 
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学位[1998]5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可正式开展此项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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