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授予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在具有授予权的硕士专业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权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25人组成,任期为3年。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2人。委员会成员主要在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中评选,由各部、系、所提名,报科技处审核,经院务会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 审定硕士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和研究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 评定硕士生导师资格,并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对研究生导师做出停止招生或撤销导师资格的建议;
3. 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4. 审查硕士学位申请者的材料,并提出是否接受学位申请的意见;审批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5. 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 研究全院研究生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申报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
7.审查或修改并通过我院硕士研究生学位工作的有关条例;
8. 研究和处理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事项和其它问题。
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人员,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提出学位申请:
1. 按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学位课程,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2. 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课题调研、实验、实际调查等实践工作,工作表现良好,提交的论文经导师及论文评阅人评阅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第七条 硕士学位学分、学位课程和学术水平要求
1. 攻读硕士学位要求总学分达32学分,研究生在答辩前必须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否则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2. 政治理论课要求掌握:《自然辩证法》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基本理论;
3. 学习3~5门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知识;
4. 掌握1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的阅读和笔译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外文摘要,课程考试达到规定的要求。
5. 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6. 学位课程考试若有1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1次。若有两门以上的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虽有1门但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申请论文答辩。选修课可以补考或改选1次,补考不及格者不得申请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要求语句简练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工整,引用别人的材料要引证原著的话。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2. 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该具有学术价值或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3. 论文的内容应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4. 为了保证论文的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以后,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学年。学位论文应该在学习期满完成,特殊情况须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九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1. 在校期间因违纪等原因受到记过以及以上处分者;
2. 在课程考试或论文工作中有舞弊行为,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3. 所学学位课程不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而又无正当审批手续者;
4. 学位课程或非学位课程考试未达到要求,从而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1. 研究生一般应在答辩前2个月交出论文底稿。指导教师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研究生应向教研室(研究室)做论文报告。征求意见、评语内容一般包括: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论文的新见解或新内容、作者的科研能力;并对是否可进行论文答辩及可否授予学位提出推荐意见。
2. 科技处组织对研究生论文的匿名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由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至少应有1名是校外专家)。评阅人应在20天内对学术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同时还应就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等提出明确意见。评审人的评语应密封传递。
3. 评语应最迟在答辩前的20天送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4. 要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如遇到1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否定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1位评阅人。如有2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对论文持否定意见时,可于3个月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
5. 硕士生获得硕士学位所需学分,成绩合格,完成硕士论文的撰写并经评阅人同意答辩者,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表1份;
2)研究生开题报告1份;
3)研究生课程成绩单1份;
4)硕士学位申请表1份;
5)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书面意见书1份;
6)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表。
6.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是否修满规定学分,并根据论文评阅人的意见综合衡量,作出是否举行答辩、修改论文、增聘其他论文评阅人、缓期答辩或本次申请无效的决定。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成员应该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导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教研室(研究室)指定1名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答辩
研究生的论文至少要在答辩前两周送交答辩委员会审阅。
答辩应以公开方式举行,将答辩人的姓名、论文题目、答辩委员会名单及答辩时间、地点以学术海报的形式向全院公布。
答辩过程中,秘书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表格的工作。
答辩程序如下:
1. 开会,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以下议程;
2. 指导教师介绍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 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论文的时间为30—40分钟;
4. 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参加答辩的人员向研究生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5. 回答问题结束,休会10—20分钟,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1)秘书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2)评议研究生论文及答辩水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
3)建议是否授予硕士学位;
4)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时,方可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5)讨论并通过决议书;
6)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6.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决议书;
7. 结束。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秘书协助申请人在1周内将有关答辩表格、学位申请书等材料整理齐全,送交科技处。科技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后,再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十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6月办理学位审批手续,硕士生必须在5月31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后,研究生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以便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 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2. 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3. 学位论文2份及相应的光盘1份;
4.研究生情况一览表;
5.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表;
6. 指导教师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7. 论文评阅人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8.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9. 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10.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记录;
11. 其它客观存在的材料。
学位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受申请时,要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和答辩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期召开审批学位的会议,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可授予学位。
第十六条 凡论文审阅或答辩未通过的,允许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 经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应在全院公布,并由科技处将获得学位的研究生名单造册上报省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1. 在学位申请与评定期间,毕业生因违法乱纪、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
2. 发现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他人论文者。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1. 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申请送交学院科技处研究生科,由科技处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的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由科技处组织院内外专家进行审核;
2. 对因非学术问题所提出的书面意见,由科技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的处理意见;
3.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仲裁。
第五章 论文答辩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研究生科将论文答辩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通过论文答辩的论文1份送档案室存档,另1份寄送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科研所国内文献馆。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承德医学院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