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二、三等奖者(前3名),分别奖励8分、6分;
2、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二、三等奖者(前3名),分别奖励8分、6分;
3、获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分、6分;
4、获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二、三奖奖者,分别奖励8分、6分;
5、获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二等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8分、6分;
6、获全国结构设计大赛二等奖、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分、6分;
7、获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嵌入式专题竞赛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分、6分;
8、获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赛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分、6分;
9、获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分、6分;
10、获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分、6分;
11、获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分、6分;
12、获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分、6分;
13、获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分、6分;
14、获美国数学模型竞赛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分、6分;
15、获美国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ACM)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分、6分;
16、获国际大学生机械设计竞赛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分、6分;
17、获全国体育竞赛一、二、三名者,分别奖励8分、6分、4分;
18、获全国文艺活动比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分、6分、4分;
19、获全国计算机专业软件水平考试系统分析员、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程序员(网络程序员)证书者,分别奖励6分、4分、2分。
20、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三级证书者,分别奖励4分、2分;文科类各专业获四级、三级、二级证书者,分别奖励6分、4分、2分;
21、获湖北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6分、4分、2分;
22、获湖北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6分、4分、2分;
23、获湖北省建筑结构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6分、4分、2分;
24、获湖北省机械创新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6分、4 分、2分;
25、获湖北省大学生化学实验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6分、4分、2分;
26、获“挑战杯”湖北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前3名),分别奖励6分、4分、2分;
27、获“挑战杯”湖北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前3名),分别奖励6分、4分、2分;
28、获湖北省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者(前3名),分别奖励6分、4分、2分;
29、获省级建筑设计及规划设计(含论文)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6分、4分、2分;
30、获国家发明专利(含公示期,不含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6分;
31、获省级文艺活动比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4分、3分、2分;
32、获省级体育竞赛一、二、三名者,分别奖励4分、3分、2分;
33、通过国家六级英语考试者,奖励2分;
34、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共青团员,湖北省五四青年奖章称号者奖励6分;
35、获湖北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共青团员称号者,奖励4分;
36、在权威刊物、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者,分别奖励6分、4分。
37、以上条款未提及的奖项,奖励分值由教务处与有关单位协商认定。
本奖励办法中同一学科竞赛获得多次奖励者,按最高层次奖励分数计;体育类、文艺类竞赛获多项奖励者,只计1次最高奖项奖励分;同一人获不同学科竞赛、体育类文艺类竞赛奖励(体育类、文艺类竞赛各只计1 次奖励)、表彰等,奖励分从第二项奖项起减半累计计算;第34条、第35条奖励分均按获最高奖项计算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