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民商法学是以民商法为主导的专业学科群,主要为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和企业培养民商事法律应用人才,同时,为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培养民商法师资和理论研究人才。本专业的具体要求是:
(一)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
(二)系统了解民商法学的基本理论,注重民商事立法的比较和应用,具备民商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知识结构、思维特征和应用能力。
(三)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政治、经济、管理、社会、外语、计算机或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民商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应用的能力。
(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进行民商事法学专业书刊的阅读和专业论文的撰写。
二、研究方向简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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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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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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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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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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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核心的地位。该研究方向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地位与调整对象、民法的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格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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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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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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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为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该研究方向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法的地位与调整对象,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期货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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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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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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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各国民商事立法之间的异同,以及民商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而为我国制定相关民商事法律以及开展国际民商事交往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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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基本年限为3年。优秀研究生最多可提前一年毕业,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 长不超过4年。
四、课程设置与学分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应修总学分:38 ,其中课程学分36学分,包含:学位课28学分,本专业选修课至少修满4学分,公共选修课或跨专业课程至少修2学分。非课程学分:2学分,其中学术活动1学分,实践训练1学分。
五、中期考核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以后,以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为依据,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科研能力等单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研究生综合考核工作至迟在第四学期内完成。
六、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1、论文开题:开题准备工作可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三学期开始,主要进行的工作包括选题、了解研究动态,搜集初步资料,定题;开题报告要求论述:选题的价值;已有的研究成果以及将要作的论文的可能有哪些新贡献;完成本论文的主客观条件。导师在接到开题报告后,应于第五学期开学后的十天内召开由三名硕士生导师组成的开题报告论证会,给予同意与否的答复,或提出局部修改的意见;如开题报告被否定,研究生应在第五学期第十周前交出新的开题报告,经导师同意后着手研究。
2、论文中期检查:在论文撰写过程中,要进行论文中期检查。导师组要根据硕士生论文开题情况,检查论文写作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并针对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指导,以保证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论文中期检查需在论文作者申请答辩前三个月完成,否则学校将不受理其答辩申请。
3、科学研究:为保证硕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后方具有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之前,要求以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并以三峡大学名义至少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各学科专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的特点,通过制订本学科专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要期刊目录的方式,在学校基础上对研究生科研成果提出更高要求;也可对申请提前答辩的优秀研究生提出更高要求。
4、论文答辩、学位授予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专业硕士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学术水平的要求为:
(1)论文论题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并体现本专业的学科特点。
(2)结构合理,文笔流畅,中外文资料翔实。
(3)观点正确、论证充分,做到言之成理,持之有据。
(4)在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有所创新。
(5)论文在总体上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以及较强的科研能力。
七、其他学习项目要求与安排
第一外国语是英语的研究生,英语必须达到学校的要求方可毕业。
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术活动累计不得少于20次,其中每学年不得少于6次,在校期间本人作学术报告不得少于1次;研究生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至少参加6次。
实践训练环节,形式主要包含:
1、教学实践:教学实践必须面对本专业本科学生,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进行,教学实践内容可以是讲授部分本专业课程,也可以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辅导或协助指导本科生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
2、科技竞赛:完整的参加各种校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竞赛者,由竞赛组织者出具相应的证明,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认定1个实践学分。
3、社会调查:参加各种社会实践调查,提交完整的调查报告,由相应的组织者或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教学秘书认定1个实践学分。
4、其他形式:除以上形式外,为满足研究生实践训练的需求,学院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实践训练的内容、形式及学分认定办法,随培养方案一同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