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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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为规范研究生的培养管理,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一、培养计划及课程学习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后一周内,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培养计划批准后,学位课程不能变动,其它类型课程如遇课程取消、课程安排冲突、研究方向改变等需异动的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到所在学院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异动表》,经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后存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课程异动的总门数不能超过3门。
 
(二)课程总学分文科不得低于30学分,理工科不得低于28学分(不包括必修环节4学分);其中学位课程18—20学分。学位课包括:马列主义理论课、第一外国语、数学两门(理工类)和专业学位课,参加学术讲座至少5次1学分。
 
(三)跨学科、专业和以同等学力学习的硕士研究生需补修大学本科课程,且不计学分。
 
(四)免听课程:对于已修或自学过某门课程的研究生可申请免听该门课程,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其办理手续如下:由研究生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由导师及学院(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在学院(所)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登记。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将此类申请汇总后报研究生培养处教学管理科备案。该门课程的成绩以考试卷面分数记载。
 
(五)硕士研究生必须按《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要求认真填写个人培养计划,字迹必须端正、清楚。课程名称和编号必须与《武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名称、编号一致。经导师及学院(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到各学院(所),各学院(所)汇总后报研究生培养处教学管理科。
 
(六)研究生必须修完个人培养计划中所列的全部课程,课程因补考不及格的研究生需于开学2周内到研究生院(筹)培养处教学管理科办理重修手续。
 
  二、学位论文工作
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通过查阅文献资料、调查研究,在第三学期提出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经开题报告考核小组讨论通过,学院(所)审定后报研究生培养处教学管理科。研究生应经常向导师汇报论文进展情况,在论文研究过程中,因研究方向、科研项目等原因,需要改变论文主要内容者,需重新开题。重新开题至少6个月后才能答辩。
 
  三、调查和实验
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后的第一个暑假里,要根据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查阅文献、收集资料、调查研究、进行专业实践、科研实验,了解社会和生产实际的现状及其关键问题。
 
  四、实践环节
硕士研究生要参加“助教、助研、助管”等活动(包括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两部分),总时间相当于助教一学期的工作量。其中教学实践的形式可以是讲课、辅导、指导实验、协助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等。教学实践一般可安排在第三学期。研究生完成教学实践任务后由任课教师或导师写出评语(评语内容包括教学实践的内容、效果和研究生的教学态度及责任心等),并评定成绩,合格者记2学分。对已有2年工作经历的往届大学毕业生可免修社会实践环节,但不记学分。所缺的学分,须通过选修课程补齐。
 
  五、中期考核筛选
凡我校硕士研究生均必须参加中期考核筛选。考核范围包括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等方面。考核安排在第三学期内进行完毕。学位课程的总平均成绩一般应达到75分以上;少数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思想素质好、科研能力强的硕士研究生可提前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成绩较差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的,则应中止学习,劝其退学。
 
  六、公开发表论文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鼓励其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以武汉理工大学的名义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自2009年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开始,对发表学术论文的篇数不作严格要求。
 
 
 
 
 
 
 
第二部分 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一、培养计划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各学院(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要组织导师和指导小组与博士研究生共同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学院(系、所)汇总后按时送交研究生院(筹)培养处教学管理办公室。
 
  二、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要求不低于15学分。学位课程不低于10学分。
 
  三、课程学习和考试
(一) 博士研究生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内通过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博士研究生课程分为:政治理论课2学分、第一外国语4学分、基础理论课、专业课、选修课,参加学术讲座至少10次1学分),取得合格成绩,修满规定的学分。
 
(二) 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可采取开卷和闭卷或撰写专题论文及读书报告等形式进行。
 
  四、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一) 选题报告。博士研究生入学后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内(在职博士研究生二年时间内)应写出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并由导师和指导小组成员举行选题报告会。报告通过后,拟定论文工作进展计划;经导师签字后,送研究生所在学院(所)研究生教学秘书备案。
 
(二) 论文工作阶段报告。博士研究生在论文工作中应分阶段进行论文工作总结,写成书面报告,在包括指导小组在内的一定范围内作阶段性报告,汇报工作,提出下阶段工作目标和措施,由与会者审议。
 
(三) 论文报告。博士学位论文的理论和实验工作基本完成后,博士研究生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一次全面的论文工作汇报,重点汇报论文中的创造性成果。并根据报告和会议意见,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
 
  五、参加学院(所)活动
博士研究生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学院(所)组织的政治学习和社会活动;在职博士研究生须在本单位兼做部分工作。
 
  六、公开发表论文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见《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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