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导师职责,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际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导师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最重要因素,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改善学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结构,扶植新增学科点的梯队建设。
第三条 遴选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导师遴选条件
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熟悉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学风正派,身体健康。
第五条 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40周岁以下的副教授,应具有博士学位。初次申请者,年龄原则不超过57周岁,确因工作需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在本学科领域有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足以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在研科研项目和可独立支配的科研经费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有较为丰富的科研资料和合理的学术梯队;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翻译专业文献,能指导研究生阅读外文专业资料;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能熟练利用计算机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熟悉情报检索技术,能指导硕士生进行情报检索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讲授一至二门反映本学科前沿的研究生课程。
第七条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进行过系统的科学研究,近三年获得有一定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中文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最新公布的引证报告期刊为准)或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篇,其中至少有一篇被SCI、SCIE、SSCI、CSSCI、EI收录;或以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一部;或以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教材一部,并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一篇;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合作出版专著、译著或参编教材、工具书一部,本人累计撰写部分:自然科学类不少于8万字,社会科学类不少于12万字,并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二篇;
二、从事人文社科类研究者,近3年内主持承担省级及以上纵向课题科研经费累计0.8万元以上,或3年内主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4万元以上;从事管理类学科研究者,近3年内主持承担省级及以上纵向课题科研经费累计0.8万元以上,或3年内主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6万元以上;从事理工科基础性研究者,近3年内主持承担省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累计2万元以上,或3年内主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10万元以上;从事理工科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者,近3年内主持承担省级及以上纵向科研课题经费累计8万元以上,或3年内主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15万元以上。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教师,导师遴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八条 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家申请学校导师,应有利于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需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学校遴选导师的其他条件。企业专家申请学校导师,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熟悉本学科发展最新成果和动向,在技术开发、科技推广及应用第一线工作,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近5年内获得较有价值的科技推广成果,或参加较大技术开发课题、推广项目或规划设计项目。
第三章 导师遴选与聘任程序
第九条导师遴选原则上在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进行,学校委托研究生处负责组织每年的导师遴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导师遴选和资格认定的评审机构。
第十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新增导师遴选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份开始申请,当年的12月下旬完成遴选和资格认定。学校引进的特聘岗位人员和在原单位已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在调入学校后即可申请导师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导师申请人须向学位点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其中涉及科研成果部分的内容须经学校相关部门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初步遴选工作(含校外申请者)由学院(部、中心)负责。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导师条件,根据本学科点建设需要,对申请人逐个进行评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评议程序由各学院(部、中心)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每年10月,各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将评议结果连同申请人的材料及名单汇总后报研究生处进行资格审查,由研究生处于同年12月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相关条件及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是否符合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行审核并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表决的同意票数须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的2/3。表决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聘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聘连任,由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导师若需担任跨学科门类(学科名称相同的例外)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应同时在跨学科的研究领域中有必要的学术成果,且能担负起指导研究生的职责,并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四章 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配合研究生处和学院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研究生选拔的工作,把好入门关。导师参与选拔工作不仅要注重研究生业务水平,也要考核其思想政治素质,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和业务质量。
第十七条全面了解所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基础、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入学教育。同时依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和因材施教原则,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应对研究生严格要求,加强管理。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团结、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树立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关心研究生生活并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了解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现,及时向学校、学院(部、中心)汇报。
第十九条加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实训能力的培养和提高。鼓励并资助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高水平的学术活动,扩大研究生的学术视野、使其了解学术动态。
第二十条定期向学院(部、中心)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科部、课题组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进展,协助学院(部、中心)和研究生处做好研究生的各种阶段性考核。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对在某一方面表现出优秀品质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培养的意见,对个别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学院(部、中心)和研究生处反映具体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负责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本学科的发展情况,指导研究生确立研究课题,审查选题报告,制订检查相关研究工作计划,负责论文的指导工作。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负责组织好研究生论文答辩工作,做好论文审核工作,积极做好优秀研究生论文推荐工作。在学位论文答辩后的两个月内,应向所在学院(部、中心)提交负责指导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结并送研究生处存档,内容应包括: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工作内容及结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结是考核导师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三条导师应严格管理研究生论文开题经费,培养研究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杜绝不合理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导师应为研究生创造较好的学习、研究和生活环境,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生活补贴,理工科研究生生活补贴的标准不低于每月150元,其他学科研究生生活补贴的标准不低于每月100元,每年提供不低于10个月的补贴。
第五章 导师的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新增导师时,应同时对现任导师进行考核评估,主要对导师履行职责情况、指导工作质量、科研项目等方面进行全面复审,以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凡不符合导师遴选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或未履行导师工作职责者,自动失去下一学年招生资格,并暂停现有研究生指导工作,达到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成绩显著的导师,在评定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奖励活动中,应予以优先推荐。对获评省、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在指导研究生数量上适当倾斜。
第二十六条 导师在退休前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每位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原则上每届不超过5人,同时指导的在读研究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将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连续三年没有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
二、遴选为导师后,因个人主观原因连续三年未招收、培养研究生。
三、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或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
四、在研究生培养中教学效果评估两次为差或在学位授予的质量评估中,发现学生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行为,而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
五、因导师疏于管理造成研究生发生重大事故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者。
第二十八条被取消导师资格,下一轮遴选时可重新申请。其目前所指导的研究生由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培养质量。导师若对被解聘或暂停聘用的决定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指导教师因出国、生病等原因短期内不能指导研究生,可聘请校内副导师协助指导现有研究生。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在出差、出国前,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者,应将指导措施报学院(部、中心)备案;离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者应向学院(部、中心)申请,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离校六个月以上者,应提前一个月到研究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化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