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院(系):
为了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规范培养过程,落实培养方案,请组织本单位导师制订10级研究生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以达到学科、专业培养目标为原则,体现因材施教。具体要求如下:
1、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根据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制订培养计划。
2、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和开课学期必须与培养方案完全一致。修课总学分不得低于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也不得高于40学分,否则培养计划不予认可。
3、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严格按照培养计划执行,如需修改,须经导师及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
4、培养计划用A4纸打印一式四份,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研究生学院各一份。
各培养单位请于10月30日前将10级研究生培养计划收齐后交研究生学院培养办。
特此通知。
研究生学院培养办
201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