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党校关于完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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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党校关于完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意见

  为形成有效的科研奖励机制,鼓励教研人员多出精品力作,使科研工作切实为党校的教学报务,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经校委研究同意,现提出完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具体意见如下:
1、取消《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湖北省行政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鄂党校办发[2002]14号)第八条第5款关于“在其他省级报刊上发表一篇论文(3000字以上)奖励100元”的规定。
2、 
3、对在核心期刊(以刊物封面标示为依据)上发表的论文(3000字以上),每篇文章奖励由原100元增加为300元。
4、 
3、对在中央党校报刊和国家行政学院刊物上发表的论文(3000字以上),每篇文章奖励为300元。
 
5、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的论文,每篇文章奖励由原100元增加为300元。我校刊物编辑所编发的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的由原50元增加为100元。
6、 
  本意见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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