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校风、学风和校园文化建设,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学籍在我院的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讲究社会公德,为人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行修养;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参加各类社会艺术实践活动;
3、所修课程全部及格,且总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研究生另要求毕业音乐会、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在良好以上;
4、在校期间累计获得两次以上院级个人荣誉称号;
5、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评选:
1、获省级以上“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之一者;
2、参加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湖北省“三支一扶(含资教)计划”,中共中央组织部“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之一者;
3、在国家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篇或公开刊物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者;
4、在省级以上重大表演、创作比赛中个人获得三等奖以上者。
三、评选时间及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每年6月上旬进行,评选名额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
四、评选程序
(一)学生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武汉音乐学院优秀毕业生审批表》;
(二)研究生申请材料由研究生部负责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本科生由各教学单位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的审批表及证明材料(成绩、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报学工处审核。
(三)研究生部、学工处审核通过后,对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候选人材料上报院领导审批,发文表彰。
五、奖励办法
(一)学院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在毕业典礼仪式上予以表彰;
(二)《武汉音乐学院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本人毕业档案;
(三)学院在毕业生就业中予以优先推荐。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音乐学院
20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