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团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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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团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教育过程及学位点建设的质量监控,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点建设水平,学校决定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制度,成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督导制度是对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点建设起监督和评价、保证、提高作用的一种机制。督导组直属学校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研究生培养过程和学位点建设关键环节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和指导,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点建设水平。
  第三条 督导组要紧紧围绕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发展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决议、决定。对学校制定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重大的教学改革措施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积极发挥参谋作用。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督导组由离退休研究生导师或研究生教育管理干部组成。督导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教育事业,自愿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作贡献。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3、长期从事研究生教学或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相关学科领域有一定威望和权威性。
  4、师德高尚,坚持原则,深入实际, 善于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善于从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和改革建议,实事求是,敢说真话,不徇私情。
  5、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身体状况良好,工作时间有保证。
  第五条 督导组由学校聘任,每届聘期两年,可以连续聘任,最长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届。
  督导组秘书由研究生处培养科科长兼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监督与检查。
  督导小组成员深入研究生教学活动和学位工作建设中,对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管理、教学等情况和学位点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1、检查教师的课堂教学、学位论文指导、教书育人情况。
  2、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进展及答辩情况。
  3、检查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的管理工作。
  4、检查学位点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第七条 评议与评价。
  对教学工作、管理工作、教学环境、教学设备及学位点建设等工作进行评议或作出评价。具体包括:
  1、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议与评价。如:教师的学术水平;教师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教师的教育思想、工作态度;教师的教学效果;教师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等等。
  2、对课程体系、教材的评价。评价研究生的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教材的内容和深浅程度等,是否符合培养研究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需要。
  3、对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和各学院管理工作的评价。评价培养方案的制定是否合理,有关管理制度与措施是否得当,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态度等。
  4、对学位点建设质量的评议与评价。
  第八条 指导与建议。
  1、对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的检查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优秀研究生导师、优秀研究生教师、优秀研究生教育管理单位和管理工作者等的评选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与制定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等。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督导组的权利。
  1、要求被督导单位包括学院、研究生处提供与督导事宜有关的文件、报告和其它文字材料,并汇报工作;
  2、根据督导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可向学院、研究生处、校行政单位提出对教师、研究生及教学管理人员奖惩的建议;
  3、督导组参加研究生秘书工作例会;
  4、为保证督导团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按月发放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十条  督导组的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和文件精神;
  2、根据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拟定督导组的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进行工作小结,每年向学校提交工作总结;
  3、认真履行督导组的职责;
  4、协助学校做好督导组章程的修订和换届工作。
  第五章 有关制度
  第十一条  工作制度。
  1、开展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学期有小结、专项工作有总结、年终有全面总结;
  2、实行“分组定点联系,分片督导”的工作方式;
  3、采用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课堂检查与师生座谈会相结合,专题汇报与经常汇报相结合、检查督促与参谋指导相结合等“五结合”的工作方法;
  4、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到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负责人;
  5、教学督导可以是个人单独开展活动,也可以是集体开展活动。
  6、督导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归口校研究生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业大学
  20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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