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招生考试、录取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10号)、《关于印发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2005]25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我校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管理或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我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都可招收硕士研究生及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五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六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七条 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
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八条 我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为全国统一考试。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人员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育部确定,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九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在职攻读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研究生教育和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正、副组长,研究生处负责同志、纪委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教育考试院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或审定必要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
(二)审定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审定考生的报考资格;
(四)领导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和录取工作;
(五)审定研究生录取名单。
(六)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立即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八)接受考生的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第十条 研究生处招生办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二)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学校的具体规定。
(三)编制硕士招生计划;
(四)编制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并按时、完整、准确地上传招生网站;
(五)组织报名、体检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六)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
(七)向教育部上报硕士生录取名单及有关录取情况统计表;
(八)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有硕士招生的学院应有一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负责硕士招生工作,配备研究生秘书具体落实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各项工作。其任务是:及时汇总本学院招生计划,审核后,报研究生处招生办;组织、协调本院学位点完成招生目录的编写、命题、阅卷和复试、录取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点带头人及助手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学位点招生目录的编写、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度的招生工作计划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指标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下达。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自己的指导能力及科研工作情况于每年编写招生目录时提出下年度招生计划的设想,报研究生处招生办汇总。
第十四条 对原学科、专业新设研究方向招生的,必须预先制定出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报硕士点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送校研究生招生办,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招生。
第四章 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需条件(按当年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我校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复试时进行体检);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我校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第十六条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复试须同时交验下列材料:①考生最后学历证书(应届本科生交验学生证)及身份证原件。②高等学校历年学习成绩的复印件(需人事部门或教务部门盖章认可,并与原件相符)。
第五章 招生目录的编写
第十七条 各相关院及学位点要高度重视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写工作。招生专业目录是招生单位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编写招生专业目录是关系到各专业生源数量和质量的基础工作。各相关院及学位点要高度重视,要按照有利于选拔和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进一步提高硕士生生源质量的要求,认真做好招生目录的编写工作。各学院主管领导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硕士学位点领衔人负责牵头召开全体导师会,就招生专业目录中相应的内容进行专题调研和讨论,科学论证,严肃、认真编制本学位点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八条 研究生招生目录包括招生单位名称与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网址、招生说明、招生学科、专业名称与代码、研究方向、考试科目、拟招生人数、参考书目等内容。
第十九条 拟招生人数的确定。 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只明确拟招生人数,实际招生人数由国家教育部于当年(招生目录的适用年份)2月份左右直接下达到学校,下达的实际招生规模数比招生简章上的拟招生人数可能要少。各专业拟招生人数按当时具有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数与拟招收研究生数之比1:2 来计算。
第二十条 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的确定:
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科目为 4 门,这 4 门课程分别
是: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其中政治理论课、外国语的满分值各为 100 分,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满分值各为 150 分。各科目的命题单位不变。初试中的统考数学根椐招生专业对数学的不同要求分为四类(工学门类二种,经济学二种),各学位点按照有利于选拔人才和适应培养要求的原则选定统考数学的种类。与招生专业相关度高、且体现招生专业特色的专业课考试调整到复试中进行。
对可跨学科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
则和实际培养要求选择招生专业,一般情况下,一个单位只能在一个门类中选择招生专业,不能在不同的门类中选择相同的招生专业。考生报考时以学校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招生单位在上报分专业招生人数时,按公布的招生专业编制,在复试阶段按招生专业所在门类执行进入复试要求最低分数线。我校的管理科学与工程属于可跨学科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编写招生目录时要明确其所属学科和专业代码。
(三)学校关于入学考试初试科目确定的具体原则:一是统考的外国语全校统一为英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复试时进行。二是按一级学科设置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即属于同一个一级学科下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要相同,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考试内容应没有重复性或重复性很少,尽可能覆盖大学本科主干课程,专业内不同方向不设方向选考科目。三是按国家要求必须统考数学的专业应按要求设置统考数学。
(四)专业课考试在复试时进行,每个专业统一门专业课,专业课考试内容与专业基础课内容应没有重复性或重复性很少。
(五)同等学力考生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二门,同一专业加试的二门业务课相同。加试在复试时进行。
(六)为便于考生复习,各专业按考试科目列出参考书目。跨院(系)的考试科目,由各专业与相关院(系)联系,确定参考书目。
(七)招生学科、专业的特殊要求等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八)招生学科、专业和考试科目在公布后一律不得变动。
第二十一条 为方便考生报考,各学位点将本专业的研究领域、研究现状和成果、导师等进行简要介绍。
第六章 报 名
第二十二条 准备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全面、准确、高效地采集报名数据,方便考生,充分实现信息共享,从2005年起硕士研究生招生在全国范围全面试行网上报名。我校作为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必须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做好网报的一切准备工作。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根据网报工作要求,组织对本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和网报技术的培训,按照网报方案要求,做好印制有关表格、材料等准备,并在教育部启动应急方案通知下达后负责印制。
(二)积极宣传招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发布招生消息,做好网报宣传,解答有关招生的问题。
(三)报名现场应按规定设置试题保密室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二十三条 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
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办理。
(一)考生按规定时间通过互联网(网址:
(二)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加学生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报考点办理确认手续。
(三)考生到报考点确认网上报名信息时,交验有效身份证件,缴纳报考费,考生本人对网报信息进行确认无误后,由报考点采集图像信息。
(四)报名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只能选择湖南大学、湘潭大学或长沙市招办作为报考点。
(五)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选择报考学校作为报考点。报名时间及确认手续按招生学校的要求办理(报名工作截止日期须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一致)。
(六)为维护研究生考试的良好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应充分利用广大考生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的机会,开展一次集中的考风考纪教育。在报名确认现场明显处张贴公告,以此提醒和教育考生诚信考试。公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教育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②警示考生,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③告诫考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
④已经查实并有教育意义的考试违法违纪和试题诈骗的典型案例。
(七)现场确认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报名库上传教育部中心数据库,及时下载考生报考信息,认真核对考试科目,编制考生编号之后,将考生数据上传教育部中心数据库,并及时将《准考证》寄给本人,按规定时间编制《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招生单位留存;其余两封单独封装, 一份单独寄送报考点,供安排考场使用,一份随试题寄送接受试题单位,供清点试卷使用。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在《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备注栏特别注明,并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八)将各类统考试题及联考试题份数统计表按规定日期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七章 命 题
统考试题由省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的统一规范标准自行印制或联合印制、委托印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印制厂和监印人员名单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试题清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寄送。非统考科目和单考考生考试科目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非统考科目命题工作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和命题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命题质量,确保命题工作的绝对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非统考科目命题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成立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明确命题负责人。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应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学术水平,一般应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二)签订命题保密协议书,确保命题安全。命题小组所有人员要加强对保密法规和研究生命题有关制度的学习,提高责任感和保密意识。命题人员要与学校签订保密义务责任协议书,并按照保密程序和规则认真履行职责。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补习和辅导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咨询。
(三)加强对试题及答案的管理,确保命题质量。命题工作完成后,命题负责人应反复核对,避免试题出现错误,并在规定时间由命题负责人本人将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直接交到研究生招生办试题专管人员。试题及答案的交接、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四)实施责任追究制,确保考试安全。招生单位自命试题及答案在开考前属国家秘密。对命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泄露或丢失试题的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和《教育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17号)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非统考科目命题原则
(一)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良好以上成绩。
(二)非统考科目应按南华大学研究生招生目录中指定的硕士招生参考书目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绝对不得有政治性错误。
(三)应根据初试科目设置改革的要求,认真研究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命题,努力提高命题质量,以利于更好地选拔优秀生源。
第二十六条 对非统考科目命题的具体要求
(一)绝对做好试题保密工作,确保考试绝对安全。①命题人员名单应对外保密;②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应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泄题;③命题人员必须尽可能减少试题传递的中间环节,不得让命题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接触试卷,不得委托命题人员以外的任何人递交试卷;④在考试期间,命题人员一般不要远离学校,以便试卷有疑问时可以及时询查;⑤有亲属报考我校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⑥每位命题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二)所有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的20%。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炼,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必须在试题中提供,考试时考生需携带的工具必须在试卷上注明。
(三)所有非统考科目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命题工作,各学院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对命题工作进行安排布署。
(四)每科试题均以150分为满分(单考政治100分为满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题的份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每道题的分数必须在试卷上注明。
(五)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与试题同时交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应分别封装。
(六)命题科目名称应与招生简章上的考试科目一致。命题组老师应按试卷要求及规定的格式打印试题,打印要使用激光打印机,使用60g或60克以上的16开白纸,题卷分离、不留答题空隙。试卷的文字、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
(七)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反复核对,防止差错。试题的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审定,命题小组全体人员要在试题纸反面右下角签名,由命题组组长密封后并于规定时间将试卷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一并交到研究生处招生办。
(八)专业课程及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二门课程在复试时考,命题工作在初试分数线公布后进行。
第八章 试题的保密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
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国交保密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教试[1993]4号)及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有关考试试卷保密、保管工作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的保密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
备用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我校自命题科目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备用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国家秘密级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九条 试卷保密和保管工作实行明确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考试安全。
第三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命题人员以及涉及试卷印制、封装、保管、分发、传递等环节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加强他们的保密意识与保密纪律教育。非本单位正式职工不得参与试题有关的任何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试卷(包括答题纸、卡、下同)由招生单位或省级考试主管部门通过机要邮政局寄送或直接送达给我校研究生处指定的试卷接受人,由试卷接受人亲自接收,并负责试卷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试卷接收人在接到试卷后须认真按试卷袋清单清点试卷袋(不得拆封),填写“试卷接收回执”寄回研究生招生单位或省级考试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试卷存放在我校研究生招生专用保密室中,保密室安装防盗门窗,试卷放在配有密码暗锁,两名招生工作人员同时开启才能打开的保密柜中。保密室钥匙和保密柜钥匙两名招生工作人员分别收存,保密室加强防火、防盗、防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试卷交接严格履行有关手续。交接双方均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场,并认真清点、核对各考试科目试卷袋数量(不得拆封),检查密封、包装是否完好,合格后由交接双方签字负责并作好登记。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所有试卷和答题纸(卡)考试结束后立即收回,并放回保密室存放,派专人昼夜值班。考试结束后72小时内,将报考外单位考生的答题纸(卡)通过机要邮政部门寄回招生单位,报考本单位考生考生的答题纸(卡)存放在保密室。阅卷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答题纸和答题卡。
第三十六条 试卷、答题纸(卡)存放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遇有失密、泄密等重要问题,立即上报学校领导、省级考试主管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或国务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第九章 初 试
第三十八条 准备工作
(一)我校按照湖南省级招办统一安排设立考点。单独考试考生按湖南省级招办要求到规定的考点参加考试。
(二)我校考点湖南省级招办统一领导下组织考试。考点根据参考人数设置若干考场。
(三)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每个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可根据情况设若干人,负责考点的全面工作。考点主考由分管研究生招生的学校领导担任。
考点应设立考场办公室和试题保管收发、监考、宣传保卫、技术保障、后勤联络等若干小组,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考点工作人员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纪律性强、身体健康、当年无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担任。
每个考场以安排30名考生为宜,考生座位隔列安排,相邻两行考生之间距离不得少于50厘米。一般应按每10至15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员,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名。
考点负责人必须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明确任务和职责,掌握工作的步骤和做法。
(四)考点收到考生报考单位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和试题,应及时由收件人拆开邮包和中信封,然后按照《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逐个进行核对。密封试题的小信封,一律不准启封。查看小信封上所写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是否一致,若发现差错,要及时查处。若考生报考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寄到试题,要及时催要。
(五)考点在考试前要根据《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在统考试题的小信封上填写考生编号和报考单位,并按考场、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及考生座位顺序整理各科试题。
(六)考场的安排布置
①在考点张贴考场标志、考场规则、作息时间、考试时间及各考场考生座位编排表及服务设施示意图等。
②考场应采光良好、安静清洁、通风良好、设施较为完善,有利考试。
③考场内不得有影响考试的物品或字迹。
④考场应配备良好的听力设备,确保每个座位收听到清晰的信号。
(七)考点要在考前按考生人数准备好统一规格的答题纸和草稿纸,并注明“在草稿纸上答题无效”。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科目的答题纸由各省招办根据教育部统一规格印制。招生单位不再提供答题纸。
(八)考点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解决好考试期间的供电、医疗、治安、通讯、交通和环境问题。
(九)考试前一天,考点应公布考场安排及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
第三十九条 考试
(一)开考前30分钟,所有考点工作人员到位工作。监考员到指定地点领取试题及考试所需物品,清点核对所领试题无误后,直入考场,并将试题、答题纸、草稿纸等分发到考生座位上。
(二)各科开考前10分钟发出预备信号,考生凭《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第一科开考前监考员对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说明有关必要的注意事项。
(三)各科开考前5分钟由监考员提醒考生根据试题小信封封面记载核对所报考专业、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时间是否与准考证相符。指导考生填写答题纸封面上有关项目。开考信号发出后,由考生拆封试题,进行答题。
(四)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五)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守则”。特别注意对有违规、作弊或其他异常情况的考生,做详细的记载。
(六)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将试题和答题纸装入原试题小信封内,并将其密封,由监考人员逐个验收,同时收回考生的草稿纸。对于缺考考生的试题,任何人非经主考批准不得拆封,由监考人员在试题信封正面明显处写上“缺考”字样后,原封退交试题收发员。草稿纸待考试全部结束两个月以后由考点统一销毁。
(七)每科考试结束后,要对考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查看有无漏收的试题、答题纸、草稿纸或考生遗留的物品,保留3个月。
(八)考试期间各省级招办、命题机构和招生单位必须有专人值班以解答和处理意外情况,要将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上报上一级招生领导部门。
(九)考试全部结束后3天内,研究生处要将每名考生(含缺考考生)的各科试题(含全国统一命题试题)及答卷,集中捆扎在一起,密封在中信封内,再按招生单位进行汇总,并在招生单位寄来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每一考生的考试情况,与试题、答卷一起用机要寄送招生单位。对有缺考、违规、作弊或其他异常情况,考点必须附函说明,并将《考场考生情况表》寄回原招生单位。
(十)考试期间,考点要组织人员巡视考试情况,以便及时解决偶发事项。
(十一)只有因试题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影响正常考试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补考。由考点或招生单位说明原因,由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考点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补考。同时函告考生,由考点或招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与统考试题相一致。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统考结束以后的一个月以后进行,具体时间由教育部另行通知。
第十章 评 卷
第四十条 评卷前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分科目清点并密封好试卷;
第四十一条 统考科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组织统一评卷。业务课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成立评卷小组,各评卷小组成员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评卷人员应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试卷不能带
出阅卷室。评卷前评卷小组要认真研究标准答案,制定评分细则。
第四十三条 评卷人员要准确理解评分标准,严格执行评分细则,认真贯彻公正、准确的原则,并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第四十四条 评卷小组应先组织试评,掌握尺度以后,再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完一题,在题号前及试卷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卷人姓名。遇有疑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第四十五条 评卷一律使用书写红色文字的钢笔或圆珠笔。记分数字的书写要准确、清晰、工整,如有更改,应由更改人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完全答错或未答试题以“0”表示,以便核查漏阅的情况。在错的地方,用横线表示出,以便识别。 记分字迹要清楚,评定一题,应在题号前及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阅人姓名。若每题中包括几道小题,应将小题的分用“○”圈出,如小题得5分就记⑤,然后将这一题的总分仍记在题号的左边,以免混淆。
第四十六条 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领送试卷。领送试卷时,要严格检查试卷封面及密号等是否完整无误,发现问题要及时送试卷保管组处理。评卷时要爱护试卷及各种资料,做到完好无损。
第四十七条 评卷人员发现试题本身有误,或答卷雷同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由评卷点负责人和评卷组长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同时做好记录,报省级招办处理。省级招办应将重大情况及时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八条 在评卷过程中,应组织专人做好复查工作,确保评卷工作质量。对个别试卷评阅的错漏现象,以及登分、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必须由评卷点负责人、评卷组组长和原评卷人联合签名,并说明缘由。
第四十九条 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评卷情况;成绩不得提前公布,任何人不得打听、查询考生的成绩;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
第五十条 评卷过程中如发现评卷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视情节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 考试成绩由研究生处招生办书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招生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一般须在复试最低要求分数线划定之前)向招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招生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复查,对于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要予以纠正,复查结果要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
第十一章 复 试
第五十二条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应采用差额复试。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参加招生单位的复试。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教育部制订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并事先公布,确定复试名单,安排复试。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须报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并至迟随复试通知书告知考生。
第五十四条 学校和各相关学院、学位点应加强对复试工作领导,根据复试名单核查考生的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等相关材料,组织有指导教师(不少于3人)参加的复试小组,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内容、试题和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
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第五十五条 对同等学力考生,须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办应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及时将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但不拟录取考生的全部材料转寄第二志愿单位。学院和学位点不得向其他招生单位转寄或索取单考生或未达到教育部提出的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材料。转寄或索取调剂考生材料均由研招办统一对外负责联系,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能给予办理。
第五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校医院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
第十二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五十八条 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各学院、学位点必须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复试名单确定后,研究生处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
第五十九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六十一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第六十二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干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第十三章 录取工作
第六十三条 录取工作应当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
第六十四条 由研究生招生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拟录取研究生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湖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第六十五条 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向考生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因受录取名额限制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其报考材料根据考生意愿转递到其他单位。
第六十七条 考生参加复试的往返路费及食宿费按规定由本人自理。
第六十八条 对参加命题、评卷、考务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酬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