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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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达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或管理、服务部门不遵循教学规律和规章制度,在教学或管理、服务中违反或不执行有关规定,不履行相应职责,对教学工作、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妨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影响教学质量提高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影响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包括教学过程、教学管理、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教学保障等四个方面,共62项。其中一般教学事故25项,严重教学事故25项,重大教学事故12项。
其他未列入教学事故范围之内的事故,凡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应按其情节程度相应地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主要或直接责任者应立即向各学院(部、中心)或教务处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发生一年后,经查明属实,仍可追究。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的的调查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学院(部、中心)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一般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机关和后勤服务部门出现的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教务处、人事处、评估建设处、监察处、工会、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与有关学院(部、中心)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学院(部、中心)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教学秘书、相关教研室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七条 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中心)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并附上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等材料送教务处。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应及时将《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送发人事处和责任人所在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学校对经认定后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发生一般事故者,由所在学院(部、中心)或其他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每发生一次则扣除一个月的岗位津贴,且当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应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年度考核定为 “不合格”,按相关规定扣发待遇,且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发生教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一学期累计出现3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出现3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隐瞒不报或虚报教学事故者,有关部门负责人按相应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三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异议,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述理由,并同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述。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接到申述后两周内及时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呈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处理意见,复议结果由教务处通知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执行复议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学生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学院(部、中心)教职员工、各职能处室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一式五份,教务处、人事处、工会、当事人所在学院(部、中心、处室)及当事人各一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中南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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