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研究水平和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保证研究的顺利实施,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包括国家、省和学校立项的研究项目,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应承担研究生的教学、培养和和管理任务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具体条件参照国家和湖南省当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校级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应在研究生教育教学及其培养、管理工作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以上同行专家推荐。
(二)对国家、湖南省或学校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三)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深入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四)能为教育行政和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五)已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按计划完成立项任务的条件。
(六)项目申请人在未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前,不得申报同级别和低一级别新的项目,但可以申报高级别的项目。同一申请人相同研究内容不重复申报高级别的项目。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指南选题,并按照申报具体要求填写《吉首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由所在学院(室)推荐并提出推荐意见,按规定日期一式六份报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组织校内外专家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改立项项目,并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改研究项目。
第五条 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已在国家、省部级立项的课题或校际、校企间横向联合的课题纳入重点项目的管理范围,不再在学校内重复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应把握好项目的总体水平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建设经费,对项目中期检查和鉴定验收全面负责,并按学校要求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研究周期按立项计划进行。
第九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一)校级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按计划进行期间,须按要求填写《吉首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改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书》,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的中期检查按项目来源部门的要求进行。
(三)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停拨建设经费,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续拨。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请求,报研究生处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改变研究方向。
(三)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四)改变成果形式。
(五)项目完成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六)因故中止项目。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予以撤项处理: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三)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工作调动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校级重点项目5000元,一般项目3000元。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学校将给予1:1配套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按项目的年限和预算要求,分批拨给资助经费。校级项目首期拨付项目经费的6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项目经费的20%,预留项目经费的20%,待结题后拨付。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首期拨付上级下达经费的6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上级下达经费的40%,结题验收后拨付学校配套经费。
第十四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该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一)国内课题调研差旅费、中小型会议费等。
(二)文献资料购置、复印、编印、翻译费等。
(三)教研教改必要的设备、材料费等。
(四)教研教改论文、教材出版费等。
(五)劳务酬金及咨询费(分别不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六)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费。
第十五条被撤销或中止的项目,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所有已拨经费。
第十六条 教改经费由研究生处管理、监督使用。使用教改经费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研究生处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结题
第十七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改项目按计划完成之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来源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题。
(一)校级项目结题时,由负责人填写《吉首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改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三份),同时向研究生处提交成果主件、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等其他有关材料。研究生处组织专家按项目研究计划规定的形式进行结题验收或组织成果鉴定。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结题时,研究生处指导并协助项目负责人按项目来源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题。
第十八条 校级研究项目在成果发表和鉴定时,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吉首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字样,其他级别的项目按照项目来源部门要求进行标注。
第十九条 通过鉴定和实践的成果,可参加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吉首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